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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王双娃撞死4学生案二审 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2)

时间:2011-07-20 17:2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辩方新证据

    事发时戴着手机耳机 没有听到车外的声音

    在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控方认为,证据表明,有人看到车左前轮前部有人腿够不着地,在不停地蹬。还有面包车司机伸出头和手提醒王双娃,而他还在继续开车前行。此时他明知车下可能挂有人或物却不停车,是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

   而辩护人认为,车上并未检测到夹挂痕迹,当事车型的前轮前部也不具备挂人的条件。根据两位受害人伤情的严重情况,也无法判断当时的“蹬”是活人的动作,还是机械运动的结果。4名受害人的死是一个行为即交通肇事造成的结果,不应分为两个阶段。

    庭审中,辩方还提出了新的证据,证明王双娃不具备明知车下挂人的条件,即王双娃在事发时戴着手机耳机,直到加油站才将耳机扯下。在戴着耳机、驾驶室封闭、车本身的噪音叠加的情况下,王双娃没有听到外面的声音,不具备明知车下挂人的条件。辩方还申请调取加油站录像,以证实王双娃戴着耳机的事实。对此,控方认为在之前的多次询问中,王双娃及其子王哲均未提到此情节,怀疑两人有串供可能。法庭表示会在庭后调查。

    为了证实这一点,辩方还委托西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对30多名与当事车辆相同的三轴大货车司机问卷调查,得出“在封闭的条件下,司机在驾驶室内对外面的声音听不清楚”的结论。但法庭未采信此证据,因为辩方并未提供法律诊所的资质情况,此报告不符合证据三性,但可作为材料参考。

 

    ■王双娃承认

    确实造成严重后果  但自己无主观故意

    是否有自首情节?控方认为,王双娃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是隐瞒了重要细节,比如其妻子和儿子的犯罪行为。辩方则认为,自首是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双娃投案后主动向警方交代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庭审中,王双娃多次表示,自己的肇事行为确实造成了严重的不可弥补的后果,但自己并无主观上的故意,从未想过这种罪过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他在法庭上向受害人家属道歉,也希望法院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

    ■控方作陈述

    不计后果肇事逃逸 衍生出间接故意杀人

    在最后陈述阶段,控方认为,王双娃在明知车下挂人的情况下,不计后果逃逸的做法,是一种放任的态度,是交通肇事衍生出的间接故意杀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辩方第二辩护人则恳请二审法院给王双娃一个弥补的机会。认为王双娃不具有对社会和他人人身的危险性;他愿意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主观恶性不深。在亲友的帮助下,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当庭起争执

    律师说王双娃“为人善良” 受害人家属情绪失控

    昨日的庭审中,王双娃的第一辩护人耿民提到“王双娃平时为人善良表现好”时,受害人家属情绪一度失控,甚至在庭上大声喧哗。中午休庭时,受害人家属与耿民发生了言语冲突,甚至与王双娃亲属发生争执,法警制止后双方才平息下来。因此,第一辩护人在审判长未允许的情况下,自动离开法庭,未参加下午的庭审,直到庭审结束前才重新到庭。未当庭发布辩护词,表示会向法庭呈上书面辩护词。


    ■受害人家属

    希望法院的判决 能告慰孩子亡灵

    从事发的2009年2月10日到现在,有两年多时间了。受害人的家属都不敢轻易触碰这个伤口,他们说每次听到孩子的遇难过程就像是在给伤口上撒盐。

    休庭时,受害人张赛的母亲眼泪止不住地流。她说,两年多里,她和家人甚至刻意不提儿子的事,也不敢提。王方圆的母亲难受得说不出话,他们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告慰孩子的亡灵。(郭欣 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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