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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吁云南高院依法判“李昌奎”案 勿玷污法律

时间:2011-07-20 17:2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李昌奎一案持续发酵,日前《新快报》刊登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采访。田成有强调,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田副院长称: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那么,这究竟是所谓的公众狂欢,抑或是审判不公呢?

     质疑

  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无论是基于少杀慎杀,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处以极刑,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出于某一种考虑,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在李昌奎一案中,李昌奎不但对被害人王家飞实施奸淫暴力,还残忍地剥夺了王家飞的生命,无论是情节还是性质,都非常凶残恶劣。而他将王家飞的三岁弟弟王家红倒提摔死在铁门门上更是令人发指。

  可以说,李昌奎作案手段十分残忍,情节十分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极坏,符合判处极刑的构成要件,判处其死刑,可以说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云南高院认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所以,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他死缓。

  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昌奎犯罪情节轻微、手段温和、性质一般、影响不大,那么,显然难以服众,也有碍司法公正。应该说,公众的质疑,是基于李昌奎的犯罪事实,也是基于对云南高院作出的判决的不理解,这是正常的。

  究竟是公众狂欢,还是审判不公?这是个问题,值得探讨。我们不能为满足自己的宣泄欲望,去无辜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但也不能因为自己的固执、偏执,而放过对一个犯罪分子的惩罚。田成有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无疑是为了证明云南高院审判的正确,其潜台词是,云南高院不会改变之前的判决,而是会将判决坚持到底。曹小芹

  反思

  一不小心都可能玷污法律

  对于李昌奎这样的重刑犯,判其死刑,理所当然大快人心,公众也少不了要狂欢,但并不意味着就是所谓的公众狂欢式杀人,也不是玷污法律,而是顺应民意,也符合“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正义的呵护。

  按照田副院长的逻辑,是不是说公众不该狂欢,也不该表达观点,任由法院说了算,公众所能做的,就是除了迎合还是迎合。否则,就是对法律的玷污。说实话,要是处死李昌奎,我会狂欢,你会狂欢,他也会狂欢,反正就是一不小心,我们都可能玷污了法律,只不过是“被玷污”而已。

  讽刺的是,田副院长还觉得骑虎难下。一方面左右为难,一方面还坚信“10年后是标杆、是典型”,真有意思。到底是骑虎难下还是自相矛盾?这个恐怕只有其一个人心知肚明了。说来说去,投案自首只是个从轻理由,但不能机械地从轻,更不可能成为免死挡箭牌。李万友

  评判

  民意推动司法正义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少数论者认为,民意可能是非理性的,还因为某些时候多数人的意志和欲望完全可能受制于主流的意见,而某些场合下越是非理性和情绪化的意见就越是容易成为主流。也就是说,强大的民意压力很有可能让司法屈从于舆论,一方面会加剧司法权的边缘化,另一方面会牺牲更多群众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

  众所周知,中国司法正处于转型期,司法、权力、民意相拥而生;当今全球越来越一体化,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理性的民意和法律的结合,会促进司法趋向公正;科学、谨慎地按法制办事,可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反之,法律的严肃和法治的公平就会成为一纸空谈。

  在日趋法制的中国,民意的喷涌是一件绝对的好事,它在与司法碰撞的过程中推动了司法走向正义。对于司法监督、独立审判,不要片面认为民意是“后院起火”,是给司法审判添乱,是僭越、玷污法律。在任何一件公共事件面前,公众需要的是客观的真相调查、表述,以及公正的司法审判。没有了公平、公正,法律也就无所谓圣洁,抑或“被玷污”一说。王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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