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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告继子不赡养败诉 法官判决继子应精神赡养

时间:2011-07-20 17:2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日前,渝中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官司,继子可以不给继母赡养费。原来,继母王女士经济状况优于继子李永(化名)。因此,法官判决李永要尽精神赡养义务,常回家看看继母。

  李永表示服从,并称,如果将来王女士没了生活来源,他愿意照顾其生活。

  每月给我100元赡养费

  王女士称,李永5岁便跟着她,是自己把他抚养成人,并且是他法律上的母亲。尽管2009年王女士与李永父亲离婚,但李永应该对她尽赡养义务,哪怕他不认这个关系。

王女士称,自己每月有退休工资2000多元,生活开销够。但是患有脑疾,一旦住院将没有办法生活。所以要求李永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我就要坚持这个形式。”

  我一分钱都不会给

  李永承认是继母将他抚养成人,但他觉得王女士偏袒自己的子女。他们家本有两套房子,原本李永和继母女儿各一套。但李永发现自己那套房被继母悄悄过户到她女儿名下。因此,继母也与父亲离了婚。种种不愉快让李永不想和继母扯上任何联系。对继母索要每月100元赡养费的要求,李永表示,自己一分钱都不会给。

  李永称,他拒付赡养费的另一原因是,继母经济条件比自己好。“我每月才1500元工资,属租房一族。支付800元房租后,生活拮据,有时还要靠父亲救济。”李永称。

  钱不给可以但要探望

  法官表示,李永同王女士在法律上叫拟制血亲。依据法律规定,即便王女士与李永父亲离婚,但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王女士与李永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随之消失。李永仍有义务赡养王女士。

  法官还称,赡养义务不仅是物质上的,还包括精神赡养。根据情况看,王女士生活条件较李永优越,李永可以不支付赡养费,但还是要对王女士进行精神赡养。作为继子,他应常去探视继母,尽到精神赡养责任。

  知道吗,你也可能忽略了精神赡养

  渝中区法院民一庭有关负责人称,精神赡养执行困难。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父母,若子女仍不回家,也不可能押着他们回家。所以,精神赡养,最终还是来自于子女内心的孝道。

  当今,孝顺的方式早已多元化,父母的需求也发生了很大转变,衣食住行保障退居其次,精神赡养则跃居首位。因为现在的父母们大部分都有稳定的退休金,他们不差钱,甚至愿意倒贴钱给孩子,改善孩子的生活。

  这决定了父母们将越来越不看重物质赡养,而是更多地寄托于精神层面。但是,精神赡养作为赡养的一部分,却遭受了越来越多人的忽略。

  其实,精神赡养并不难,在家庭生活中,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使其愉悦、开心就可以了。做子女的,应该认识到虽然工作重要,挣钱重要,但父母更重要、亲情更重要。

  ■2007年11月,天津的刘老太将5个子女告上法院。法院在审判时将“精神赡养”纳入判决,开创先例。法官在判决书上明确:由5个子女依次轮流到母亲家中照顾,期限为一个月;如不能按时到岗,每人给付母亲600元用于雇护工。

  ■2008年8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儿子龚某每月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母亲梁某,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母亲因病不能自理时,儿子龚某应予陪护。据悉,法院以判决形式单独支持精神赡养诉讼请求的案件在全国并不多见。(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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