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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当事人称李家非有钱有势 是否恋爱关系存疑

时间:2011-07-20 17:28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中国法律网

  7月16日,云南高院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议书。图为被害人父母王廷礼、陈礼金。CFP供图

受害人的二叔王廷金。武威 摄

  云南高院近日再审李昌奎案 多名当事人证实李家并非“有钱有势” 李昌奎是否与受害者恋爱仍存疑

  7月初,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的一起奸杀少女、杀死3岁幼童的恶性案件,因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死缓判决和媒体介入成为舆论的焦点。在微博,“李昌奎奸杀判死缓案”一连数日都出现在关键词榜单上;在论坛,辱骂云南高院和为王家叫屈的帖子甚嚣尘上。前日,云南省高院已开启再审程序。被害人家属在北京聘请药家鑫案原告二审律师王勇为辩护律师

  记者近日赶赴云南,采访该案的当事人和证人。李昌奎为何“非死不可”?云南省高院的判决是否经得起考验?这是公众舆论的“群体狂欢”还是“为民请命”?

  文/本报记者武威、何涛、实习生谢欣阳 (署名除外)

  “不得了了,二哥!李昌奎没有死,(终审)判决书已经下来了,他只判了死缓。”5月上旬,李昌奎案受害者的叔父王海偶然间得知,凶手李昌奎并没有被执行死刑,他心急火燎地将这一消息告诉二哥王廷金和其他家人。

  “这样的罪行都不判死刑,我的两个娃儿死得太冤了!”王家飞的二伯王廷金对记者说。

    事件回放

  调解时发生的强奸杀人案

  事情要回溯到2009年5月16日,离昆明5小时车程的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放牛坪社电厂沟。

  那天中午,受害人王家飞的父母王廷礼、陈礼金、哥哥王家崇,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的哥哥李昌国、姐姐李昌芬以及放牛坪社安全员等人正在一棵白杨树下开会,调解前天王、李两家的打架纠纷。王家飞和3岁的弟弟王家红留在二伯王廷金的院子里。

  然而惨剧发生了。2010年7月15日,一审法院昭通中院的判决书上陈述:当天中午12时许,放牛坪社村民周顺清看见了身穿白裤和白鞋的李昌奎回来,独自一人走到王廷金家门口。约半个小时后,周又看见李昌奎从王廷金家跑了出来。

  当时正在进行调解的李、王两家人,也见到了李昌奎。王家崇说,当时李昌奎的脸上、嘴上都有血迹,他对家人说,别和王家闹了,事情已经解决了,就走了。王家崇回家后,发现自己家和二伯家的房门都被锁起,他翻院墙进入王廷金家后,发现正门前有血迹,进入堂屋左边房时,见到王家飞、王家红躺在那里,已经死亡。李昌芬也证实,李昌奎告诉她,王家飞恐怕被打死,说完就走了。4天后,李昌奎向四川省普格县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次日,警方在路边的沙洞里发现了李昌奎遗留的裤子。法院通过对比裤子上的血渍以及王家飞身体上的残留物质,并进行DNA鉴定,认定李昌奎就是强奸杀人的凶手。

    云南高院

  邻里纠纷应“少杀慎杀”

  因为证据充分,一审法院认为李昌奎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所以判处死刑。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

  云南省高院在今年3月14日的二审判决书也肯定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但在量刑方面,云南省高院却认为原判“量刑失重”。云南省高院称:“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的李昌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随着网络非议,7月6日,云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田成有称,最高法院近年来一直提倡“少杀、慎杀”,之所以改判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的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7月15日,记者来到巧家县,就改判及该案中的其他疑点分别向受害人二伯王廷金、证人放牛坪社安全员陈礼朝、证人放牛坪社社长以及该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张雪峰等人进行了核实。(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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