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李献民) 李某在朋友结婚时前去帮忙,不料在送客返回途中摔伤 ,在向朋友索要赔偿遭拒后将其告上法庭。8月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帮工人王某赔偿受害人李某医疗、护理、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5000元。 2010年10月1日是王某的结婚日期,朋友李某应邀前去帮忙。酒席结束后,新郎王某的父亲派李某骑摩托车去送客人,返回的途中,李某骑的摩托车突然刹车失灵,致使李某摔落在公路旁的沟里,被送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已构成六级伤残。后李某向王某索要医疗赔偿时遭到王某拒绝,在经他人调解无果后,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为被告王某送客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王某应该对李某在帮工过程中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是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李某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放松了警惕,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亦应自担一定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卢红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