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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5·11公交杀人案宣判 “激情杀人”一审死缓(2)

时间:2011-09-02 17:5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现场还原

  阿某行凶后威胁谁报警就捅谁

  据乘客李某回忆,当天早上近7点钟,阿某在商贸城站台上车,因为阿某的头顶前留了一小撮头发,这个特殊的发型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杀人后,阿某也是因为这个“桃子头”被人认出后落网。

  阿某上车后坐在最后一排,车上了高速后,售票员让阿某买票,但两人却吵起来,阿某要求下车。“那个男的说,‘你不让我下,你信不信我捅死你。’然后就拿刀捅了售票员,售票员被捅得躺在椅子上,那个男的还威胁哪个阻拦他就杀哪个。”李某称。驾驶员得知曹某被捅后立即将车停在路边,并拿出手机准备报警,但凶手却威胁,“谁要报警我就捅谁”。

  “之后那个男的就从车前门下车,翻越路北侧高速公路护栏跳下去向北跑了,我立刻打110报警,后来我开车将售票员送到武警医院抢救,医生讲人已死亡了,小曹太可怜了。”公交车司机说。

  而阿某在逃跑之后,翻过高速路边栅栏跑到附近村庄里,途中曾向一对老头老太问路,后来躲在一户人家放柴火的地方睡了一觉,并把刀藏到附近一个小沟里,把刀鞘放在离刀两三米的地方,之后他继续往江都方向跑,在一条大河边上芦苇地里躲了一下午,直到被公安人员抓获。“我本来是要去自杀的,塑料绳子也花了8块钱在当天早上买了,但是杀了人之后,绳子就被我丢在车上。”阿某称。

    法官释法

  为何判死缓 为何限减刑

  昨天,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阿某一案判决作出判决详解。

  1判处死缓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公交车上持刀捅刺他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判处死刑。

  法院对被告人阿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不同于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安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的严重刑事犯罪。二是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预谋,属激情杀人。被告人杀人所用尖刀是按其彝族风俗习惯而平常随身携带的,其在公交车上与被害人突然相遇而起争端,在激情之下拔刀捅刺被害人,并非预谋犯罪。三是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从轻处罚。

  2为什么要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死缓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内容。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是我国“保留死刑,慎用死刑”政策的具体体现。法院对被告人阿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同时,又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案的社会影响以及被害人亲属的感受等,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以更加体现罪刑相当。

  3死缓与死缓限减刑有何区别?

  刑法修正案(八)把死缓制度分成两种,一种是普通死缓,法院不限制减刑,从死缓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实际执行刑期多为十七八年;另一种是特殊死缓,由法院决定限制减刑。一旦限制减刑,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多为二十八年以上,较以前大为严厉。(新华网江苏频道/现代快报 沈兆明 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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