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柯法官表示,本案与一般的“克隆卡”、“伪造卡”案件有所不同,储户是在自己卡内存款发生异常变动3个月之后,才向银行反映了这一情况。由于时间相距较远,银行监控录像被覆盖,导致无法辨别真正的取款人到底是谁,从而为还原案件真实情况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作为储户,在银行开立账户,不要抱着存在银行里面的钱绝对安全的想法。现今不法之徒频频利用先进技术或诈骗手段骗取储户银行卡内存款,储户应随时关注自己账户的变动,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银行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在后续的追讨中赢得主动。 本报东莞8月25日电 案意 众所周知,在有关账户信息管理、银行卡的信息安全等方面,银行和储户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对等关系,以前者掌握充分的信息和先进的科技,并借助系统设备进行有效管理,而储户把钱交给银行仅仅是凭着对银行的信任。他们所能做的,就是在一种基于绝对信任的前提下,任凭银行的管理和安排。特别是对于那些在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安装设备窃取储户账号信息的情况而言,储户没有能力发现,而银行则应当防范。 实际上,关于银行向储户的安全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法就有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金融秩序出发,国家为了建立信用秩序,减少现金的使用和流量,也需要银行方面提供最严密的安全保障。可以说,对银行的安全义务进行严格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体现这一点,不仅是对储户利益的保护,更是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的保障。 相关链接同样案件不同结局 ★人在贵州贵阳,银行卡上存的20220元却被人在广西取走。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储户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索赔20220元。2011年8月1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银行须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储户被盗损失10110元。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储户因银行卡被复制,导致2万元存款被窃取的案件,并判决银行全额赔付。 ★2009年7月,河南省郑州市民张先生的一张银行储蓄卡上少了近2万元。银行查询后称,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的ATM机上提取了张先生的存款。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存款及利息,银行卡系原告持有并掌握密码,卡内存款余额发生变化,被告已及时发短信提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本次纠纷中存在过错,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邓新建 本报通讯员钟紫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