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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511公交杀人案宣判 “激情杀人”一审死缓

时间:2011-09-02 17:5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5月11日6时许,四川人阿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争吵后离家出走。当日7时许,他前往扬州时,发现公交车上售票员曹某正是此前因票价问题与他争吵过的售票员,阿某即提出下车,曹某以高速公路不便下车为由予以拒绝,二人遂发生争执。之后,阿某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对曹某胸部、手臂等部位连刺19刀,曹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昨天,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阿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庭审现场 与妻子吵架后生自杀念头

  阿某当天为何会坐这辆车?又为何随身带着刀?在法庭上,这些曾经令人困惑的谜团一一被解开。阿某称,自己是少数民族,携刀具是风俗习惯,刀是从四川老家带来的。

  至于自己为何会坐这辆车,阿某称阴差阳错。原来,他妻子有点小孩子脾气,此前他们经常发生争吵。案发当天,因为弟弟的事,他和妻子再次发生矛盾。阿某当场吵着要自杀,随后在六点钟时离开了家。“我老婆说,你最好去死,以后我再也不想见到你!这句话让我觉得非常没面子,加上想到了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我就有了自杀的念头。”阿某称。

  不过,令阿某没想到的是,其实妻子说的只是气话,在他离家半个小时之后,妻子就来到他打工的厂里,开始和同事们到处寻找他。

  碰见“老冤家” 捅杀售票员

  而在庭审中,阿某称,自己和售票员曾经认识,去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和妻子带着孩子从江都到扬州看病,曹某正是当时他们乘坐的公交车上的售票员。“我们从江都商贸城大转盘那里上车,当时他要3块钱,我就给了他6块钱,后来快到扬州东站的时候,他又让我一人再加5毛钱。”因为这“5毛钱”,双方吵了起来,最后阿某又交了1块钱。当天下午,阿某和妻子从武警医院坐公交车回江都,又遇到曹某,两人又吵了一架。5月11日,阿某和曹某再次在公交车上相遇,悲剧由此引发。

  这一次,阿某发现售票员又是曹某之后,提出中途要下车。“他以高速公路上不能停车为由拒绝并吵起来,后来我同意购买车票继续乘车并警告售票员,否则就用刀杀了对方,但售票员收了4元票费后仍然在说我。”阿某称。

  之后,他感到非常气愤,就把随身携带的刀拔出来对着曹某捅刺,捅了十几刀后看见对方倒下去不动了,他才觉得害怕。

  庭审时,1986年出生的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他在对自己的量刑时辩称:他本人是因受到被害人辱骂才实施杀人行为,请求从轻处罚。而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他并未提出异议,但表示没有赔偿能力。“我家在山里,我才读到小学一年级,我们夫妻才到扬州来打工,都是农民工,家里也一直都很穷。”阿某低着头。

  阿某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未提出异议,对量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无犯罪预谋,属激情杀人;被害人对于案发具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认定“激情杀人” 一审判死缓

  昨天下午,法院审理认为,阿某因民间矛盾纠纷与曹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持单刃尖刀朝曹某胸部等部位连刺19刀,致曹某死亡,阿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阿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阿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阿某在公交车上持刀捅刺他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阿某提出“因受到被害人辱骂才实施杀人行为,请求从轻处罚”之量刑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于案发具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量刑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阿某因收费不公等民间纠纷与被害人曹某发生矛盾争执,双方均未能妥善处理,被害人曹某虽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阿某在公共场所行凶连刺19刀,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不足以影响死刑的适用。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而阿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预谋,属激情杀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对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量刑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阿某并非预谋作案,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结合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综合考虑本案社会影响及被害人亲属感受,决定对阿某限制减刑。

  当日,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阿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另外,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阿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合计57万余元。

  现场还原 阿某行凶后威胁谁报警就捅谁

  据乘客李某回忆,当天早上近7点钟,阿某在商贸城站台上车,因为阿某的头顶前留了一小撮头发,这个特殊的发型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杀人后,阿某也是因为这个“桃子头”被人认出后落网。

  阿某上车后坐在最后一排,车上了高速后,售票员让阿某买票,但两人却吵起来,阿某要求下车。“那个男的说,你不让我下,你信不信我捅死你。然后就拿刀捅了售票员,售票员被捅得躺在椅子上,那个男的还威胁哪个阻拦他就杀哪个。”李某称。驾驶员得知曹某被捅后立即将车停在路边,并拿出手机准备报警,但凶手却威胁,“谁要报警我就捅谁”。

  “之后那个男的就从车前门下车,翻越路北侧高速公路护栏跳下去向北跑了,我立刻打110报警,后来我开车将售票员送到武警医院抢救,医生讲人已死亡了,小曹太可怜了。”公交车司机说。

  而阿某在逃跑之后,翻过高速路边栅栏跑到附近村庄里,途中曾向一对老头老太问路,后来躲在一户人家放柴火的地方睡了一觉,并把刀藏到附近一个小沟里,把刀鞘放在离刀两三米的地方,之后他继续往江都方向跑,在一条大河边上芦苇地里躲了一下午,直到被公安人员抓获。“我本来是要去自杀的,塑料绳子也花了8块钱在当天早上买了,但是杀了人之后,绳子就被我丢在车上。”阿某称。

    法官释法 为何判死缓 为何限减刑

  昨天,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阿某一案判决作出判决详解。

  1判处死缓的理由是什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公交车上持刀捅刺他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判处死刑。

  法院对被告人阿某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不同于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安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的严重刑事犯罪。二是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预谋,属激情杀人。被告人杀人所用尖刀是按其彝族风俗习惯而平常随身携带的,其在公交车上与被害人突然相遇而起争端,在激情之下拔刀捅刺被害人,并非预谋犯罪。三是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从轻处罚。

  2为什么要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死缓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内容。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是我国“保留死刑,慎用死刑”政策的具体体现。法院对被告人阿某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的同时,又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本案的社会影响以及被害人亲属的感受等,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以更加体现罪刑相当。

  3死缓与死缓限减刑有何区别?

  刑法修正案(八)把死缓制度分成两种,一种是普通死缓,法院不限制减刑,从死缓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实际执行刑期多为十七八年;另一种是特殊死缓,由法院决定限制减刑。一旦限制减刑,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多为二十八年以上,较以前大为严厉。(新华网江苏频道/现代快报沈兆明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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