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律师可提供的刑事案件法律服务

时间:2012-06-22 07:31来源:一袭寒衫 作者:龙儿 中国法律网

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业务可分为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

刑事辩护:

一、辩护人的概念、法律依据: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地位、责任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不受公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左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项目和期间:

1、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审查起诉阶段: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 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 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7.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 可以 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不 派员在场。
3、审判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辩护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①、调查取证权: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②提出辩护意见权: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③审判阶段,至迟在开庭3日前接到出庭通知书;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权;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④拒绝辩护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③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义务: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参加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5、现实中的困难:①、律师申请会见嫌疑人困难重重:会见室内装有监控设备,有他人在场。 ②、阅卷权、调查取证权难以保障。 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④、办理取保候审困难

刑事代理

(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 随时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 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 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在其授权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

一、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诉权:1、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不服一审判决的,可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6、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后―― 一审判决宣告前)。

二、自诉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P294):1、把好收案关。2、办理委托手续。 3、代写自诉状。4、调查取证。

5、开庭前与委托人交换意见。 6、确定代理意见,撰写代理词。 7、出庭支持控告。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

四、申诉案件中的代理:(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法《刑诉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