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一、辩护人的概念、法律依据: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务,不受公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左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 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7.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 可以 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不 派员在场。 4、辩护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①、调查取证权: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③审判阶段,至迟在开庭3日前接到出庭通知书;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权;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④拒绝辩护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③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义务: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④、办理取保候审困难 刑事代理 (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 随时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必须根据被代理人的意志,在其授权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 一、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诉权:1、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不服一审判决的,可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6、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后―― 一审判决宣告前)。 二、自诉和反诉案件中的代理(P294):1、把好收案关。2、办理委托手续。 3、代写自诉状。4、调查取证。 5、开庭前与委托人交换意见。 6、确定代理意见,撰写代理词。 7、出庭支持控告。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 四、申诉案件中的代理:(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