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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7)

时间:2014-03-27 16:09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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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



  结 语

  本文的论述,可以看作是就托克维尔近两个世纪前的卓越洞见做进一步的阐述:“在规制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便是: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65] 也或许应该将这句话扩展为: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联合行动的艺术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着。

  中国正处在一个伟大的社会转型时代。伴随着这个时代的社会转型,联合行动正在获得比以往宽阔的制度空间并相应地对中国社会产生着积极的意义。本文的思考,既因这个时代的社会转型而成为可能,也是对这个时代需要为联合行动提供更为宽阔的制度空间所进行的部分证明。

  参考文献:

  [1]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8页。可惜,托克维尔没有说明为什么联合行动应该被认为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本文的目的之一即试图对此加以阐述。

  [2] 参见林惠祥:《文化人类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80-184页;[美] 哈维兰:《当代人类学》,王铭铭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4-429页。可见联合行动几乎是人类的本能。这可以看作是对托克维尔视联合行动为“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的观点的部分证明。

  [3]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上卷第213-221页,下卷第635-650页。

  [4] [意]马斯泰罗内:《欧洲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黄华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三版,第114-191页。

  [5]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1998年设立了“中国第三部门研究项目”,随后由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十部著作组成的“第三部门研究丛书”。

  [6] 这方面新近的代表性作品是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另可见信春膺、张烨:《全球化结社革命与社团立法》,《法学研究》1998年第三期。还有学者对结社立法做了视角颇为独特的研究,将“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制”作为一个经济法上的问题。见雷兴虎、陈虹:《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制研究》,《法商研究》2002年第二期。

  [7] 康晓光:《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0页。

  [8] 参见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47页、第416-419页。

  [9] 详细的辨析,可参见李琦:《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三期。

  [10] [美]哈维兰:《当代人类学》,王铭铭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25页。

  [11] [美]雷蒙德。塔塔洛维奇等编:《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吴念等译,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可以将利益集团作为政治结社的一种形态的论证,可见毛寿龙:《政治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242页。

  [12]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9-640页。

  [13]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353页。

  [14] 普通法学者通常将结社(association)、集会(assembly/meeting)、游行示威(procession/domenstration)相提并论,没有概念上的区别。本文认为,集会与游行示威的差异,不仅在于行为方式的不同(如通常认为集会为静、游行示威为动),更在于行为目的的不同。因此区别集会与游行示威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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