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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经甲乙双方有好协商,就双方所签劳动合同补充如下:
一、乙方应认真学习领会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文本,尤其对所从事的岗位职责认真阅读,阅读后在规章制度的页上签字。
二、乙方的薪酬福利与甲方的经济效益挂钩,甲方在每月的10日左右发放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到年底发放,关键部门负责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暂缓发放部分绩效工资。
三、因为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乙方接受甲方规定的每月休假两天的规定,如遇假期工作时,乙方可调休成存假。
四、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给予的三险待遇同工资一同发放,乙方自愿个人缴纳上述险种,甲方已尽其职责。
五、本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XX市(公司注册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也可向XX市(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想知道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四、五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 太不合理了!!!他所提的三,四,五条和我国的劳动法有冲突太不合理了!!!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是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以上情形不存在 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下签订的合同有效 第一、本合同文本的起草涉及多出“歧义”和违反法律规定处,应该不是一个认真、负责的专业法律人士起草的。 第二、第二条中“关键部门负责人员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暂缓发放部分绩效工资。”前边是个逗号,所以是”关键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暂缓发放其他员工的绩效工资,还是公司可以根据情况暂缓发放“关键部门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呢? 第三、第三条中,“如遇假期工作时,乙方可调休成存假。”这个存假是指国家规定的假日未休息部分可以“存假”呢?还是每月两天的假期可以“存假”呢? 第四、假日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业可以适当调整、安排补休,不能安排的要给予二到三倍的补偿。 第五、保险是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合同方式规避一般没效力,最后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所以,你们就是签了这个协议,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起诉公司,要求他们补偿假期损失和保险损失。 你好,这份补充协议是不合法的。 你好协议存在以下问题: 1、本补充协议的第“二”项是有问题,绩效工资由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年龄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而本补充协议的第“二”项是把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割裂开来,这种认识就是错误的。另外,工资的发放方式也是不对的,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所以甲方暂缓发放是不对的是违法《劳动法》的行为。 2、本补充协议的第“三”项的问题就更大了,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学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这些都是劳动者合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甲方应该重视依法履行法律规定。 3、本补充协议的第“四”项也是有问题的,保险制度规定与《劳动法》完全相悖的,《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从以上《劳动法》关于保险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杨振勇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