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达成以下补充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内容:
(一)因乙方工作失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乙方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超过2000元,视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乙方以下行为视为严重工作失职并已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1.工作懈怠、遇事推诿、消积怠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或经上级领导三次以上教诲不见悔改;
2.未经甲方同意从事兼职工作;
3.对所属员工疏于管理而致使工作任务计划不能完成或造成经济损失。
(三)乙方以下行为均构成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1.在工作区域内打架斗殴、挑衅滋事;
2.滥用职权;
3.贪污、盗窃、与外人勾结助长违法犯罪行为;
4.影响团结或违反公司保密要求;
5.连续旷工达3天或1个考核年度内累计旷工达5天;
6.一个考核年度内5次以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四)乙方以下行为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1.对本岗位的工作数量和质量不能按质保量地予以完成;
2.工作缺乏主动性;
3.工作处于不饱和状态;
4.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消极怠工;
5.工作相互推诿、扯皮。
(五)乙方在《劳动合同》中提供的“现住址”、“联系电话”均为乙方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若有变动乙方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关通知不能的后果。
(六)双方依据《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对乙方未结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乙方应于工作交接完成后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到甲方领取。
(七)对于原****撤销后转入人员,其权利义务按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本补充协议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与本补充协议冲突的,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补充协议3日内补正。 这个有点象霸王条款,你看解除劳动合同。且很多方面无法严格界定。领导看员工不顺眼,很容易找到惩罚的理由。 对员工有点狠! 比较合理。只要告知职工,职工没有异议,签订后,一式两份 ,有效。 属于有效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协议条款大部分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在法律面前可以不作数。建议你不要签订,这个补充内容基本是给你们下套子的。比如: 1、造成2000元损失,怎么算?直接还是间接?2000元就算重大经济损失? 2、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领导要求的工作是不合理的也算吗? 3、不能完成工作数量和质量?关键是你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制定得是否合理?或者是超额的?或是大部分人都不能完成的?至少是要70%以上员工都能完成的才算正常的工作量吧。 建议你不签这个合同算了。没有意思的。看就歪公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