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在同一公司工作至今天,合同到期是2009年12月5日,今天人事部通知我不续签劳动合同了,请问该怎么赔偿,谢谢! 从08年开始补偿 共两个月工资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不赔偿 个人理解新法第44条第一项、合同到期自然终止。46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请注意这里规定了用人单如果维持原合同的所有标准或者提高了标准,其实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西峡。是没有经济补偿金。除此情形外,44条第一项合同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这是新法的又一个亮点。为什么新法出台后企业有抵触情绪,原因就是这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成本。其实http://www.hnfzb.gov.cn。合同到期需要支付补偿金。新法实施前,只有违法才支付成本。个人看到有很多人回答不用支付补偿金,个人理解为是应该支付的。且新法第85条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做了强制性的赔偿规定的。综上所述,建议你在此期间收集相关证据,到期后公司不支付相关费用以备申诉用。你也可以联系本扣扣号。我也想验证一下新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究竟是怎样理解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