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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公司以未接到国务院2007年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由或其它种种理由,不同意我提出的带薪年休申请,我可以据此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其支付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单位的这种理由是丝毫站不住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第514号令,已向社会公布,不存在送达之说。 另外你要注意,单位这种做法也许就是让你觉得它明知故犯,激起你主动辞职,你一旦以这个理由主动辞职的话,因为此理由不是《劳动合同法》里法定的能得到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所以你是很难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就是年休假也是不好说能得到的。 最好的办法是去劳动监察举报单位,让单位恼火,主动辞职你,这样你就主动了。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 我提出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理由,劳动者有权选择适合于劳动者本身的职业,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其支付你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具体问题可以提出辞职。但你自己辞职是没有补偿的。 根据劳动合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我想知道能否利用此条做为得到补偿金的理由? 用人单位不同意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面临很大的风险,员工有间接的途径找到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法。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