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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以及抵押效力分析(5)

时间:2012-03-07 16:37来源: 作者: 点击:
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以及抵押效力分析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抵押登记则是物权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仅能产生债权人对抵押人的登记请求权,而不能直接产生抵押权,抵押合同的
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以及抵押效力分析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抵押登记则是物权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仅能产生债权人对抵押人的登记请求权,而不能直接产生抵押权,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与生效应严格区分。抵押合

  4、房屋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中,房屋共有权人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共有权人为准。

  5、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不再登记抵押期限。此前房屋抵押登记中已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中的约定期限栏也不在填写。 (六)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由权利人、抵押权人申请。

  申请人应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所有权人一致;申请登记的房屋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档案记载的范围内;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及抵押(抵押权注销登记除外)等限制权利的情况。

  抵押权注销登记后,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审核意见的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栏和房屋抵押登记审核意见的注销情况栏中注记。

  (七)其他相关规定

  1、楼房成套房屋转让的,可不到实地查勘。有特殊情况的,由登记部门确定是否实地查勘。

  2、房屋权属登记不再确认院墙归属,平房共有的房墙,由共有人协议确定。

  3、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遗失,补发证书(证明)的,仍使用原所有权证号,但要在补发的证书(证明)上注记补证;房屋权属证书(证明)破损,换发证书(证明)的,仍使用原所有权证号,但要在换发的证书(证明)上注记换证。

  遗失补证、破损换证登记,登记部门在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意见简要注记事项栏签注审核意见。

  4、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不齐备的,登记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文件。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备的,登记部门应即时受理,并开具书面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见附件),在通知单中列出提交的材料情况和领证日期并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领证时,应在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领取凭证(见附件)上签字,领取凭证应存入档案。

  5、初始登记应实行三审核准;其他登记可以实行二审核准。实行二审核准的房屋登记,登记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审核准,由受理登记的人员直接核准登记。

  五、登记时限符合登记条件的,初始登记、抵押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其他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六、登记表格

  各区县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受理、审核使用统一的登记表格(见附件)。登记表格在规范施行后,由各区县交易权属登记部门印制,因印制表格需要,可适当延长新表格使用时间,但在本规范施行30日后,受理登记申请应全部使用新登记表格。除使用新登记表格之前申请人已填写的原登记表格可继续使用外,原登记、交易过户使用的表格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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