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以及抵押效力分析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抵押登记则是物权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仅能产生债权人对抵押人的登记请求权,而不能直接产生抵押权,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与生效应严格区分。抵押合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中转移登记中转让申请人、抵押登记中的抵押申请人应提交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3、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4、存量房、已购公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5、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遗失登记,委托书应公证; 6、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 7、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提交证件中有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五)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权人中由何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的协议。 二、各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初始登记 1、土地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尚未进行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3)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整幢楼房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体建筑300建筑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 4、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 5、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 6、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7、享受绿隔政策的有关批复及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绿化隔离地区项目); 8、派出所或其它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 9、商品房项目按楼栋提供房号(部位)清单二份;预售房屋项目提供预售房屋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 (二)转移登记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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