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地产抵押以及抵押效力分析 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合同仅具有债权行为的性质,抵押登记则是物权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抵押合同,仅能产生债权人对抵押人的登记请求权,而不能直接产生抵押权,抵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与生效应严格区分。抵押合
房屋状况附表是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状况的附表;对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内容的审核意见,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核意见中签署。三个表格的受理编号应一致。 七、本规范自2006年1月15日起施行。之前已受理登记申请,按本规范需由申请人补交材料的,不再补交,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 附件: 附件一、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附件二、相关表格和文书样式、填表说明授权委托书房屋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登记审核意见(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房屋状况附表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房屋抵押登记审核意见房屋所有权登记簿房屋抵押登记簿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分户平面图用途分类附表产别分类附表结构分类附表房屋权属证书(证明)领证凭证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记证明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 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一、一般规定下列证明文件适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所有类型。 本标准中未要求提交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应核验原件。新建商品房首次买卖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编号与买卖合同中身份证编号一致的,可不核验原件。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或中国护照;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和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或中国护照; 3、军人: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5、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7、境内法人、其他组织: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8、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含港澳台):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委托及公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了解更多有关房地产法常识,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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