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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规定(3)

时间:2012-03-07 16:4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房局发[1994]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金融事业和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房局发[1994]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金融事业和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的城市(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




    第四十四条 抵押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罚息及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违反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中发生的纠纷,可接《大连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之规定,向房地产纠纷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法规:    

    第四十七条 以本市房地产在大连市以外(含境外)设定抵押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房地产抵押贷款涉及外汇管理的,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尚在进行中的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在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按本管理规定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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