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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2)

时间:2012-03-07 16:4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


  (一)抵押贷款合同期满,抵押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抵押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方式: 
  (一)拍卖; 
  (二)转让; 
  (三)兑现。 

    第二十五条   拍卖抵押物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特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拍卖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   抵押物拍卖程序: 
  (一)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交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三)拍卖机构在特区报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十五日; 
  (四)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五)拍卖成交后办理纳税和拍卖物权属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程序中止: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就拍卖物所有权提起诉讼,并裁定中止拍卖的; 
  (二)抵押权人申请中止拍卖的; 
  (三)抵押人已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向拍卖机构申请中止拍卖的。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按下列顺序处分: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缴抵押物应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抵押物设定若干抵押权的,按设定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偿还。 

    第二十九条   抵押贷款合同依本规定成立,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抵押权人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抵押人贷款的,应当赔偿抵押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十一条   抵押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抵押权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并按国家贷款规定或合同约定处以罚息。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的,抵押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其行为无效。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抵押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人应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其他等价的抵押物,保持抵押物价值不低于原估价金额。 

    第三十五条   抵押权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权人应赔偿抵押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三十六条   抵押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终结后,抵押贷款当事人应于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抵押物的估价、登记、拍卖等具体办法及收费标准,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特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2月2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抵押贷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已依法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继续有效。 

关联法规:    

    
  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签订尚在履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补办抵押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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