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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抵押管理实施办法(3)

时间:2012-03-07 16:40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房局[1993]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抵押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的《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房局[1993]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抵押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的《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四十三条 由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因借款人不履行债务而被拍卖,该第三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抵押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条款不能执行,过错一方应赔偿他方当事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隐瞒房屋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抵押等情况的,当事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擅自处分该房屋的,其行为无效。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抵押房屋全部或部分灭失,价值毁损,占管人应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以后,可免除抵押人向抵押权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抵押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地区或境外法人、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抵押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依法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抵押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抵押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房屋典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尚在履行的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在施行之日起六十天内补办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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