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诚信的缺失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因保险交易活动的特殊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较之其他民事法律要求更高,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或最大善意原则 。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修订时,总则部分唯一的一处改动就是增加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不同理解。从法条上看只在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及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人对的明确说明义务和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纠纷审判实务中,因审判人员对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出现较多的同样事实情节,在适用法律上迥然不同的判法的现象,甚至一些审判人员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导致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我国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及违反以上义务的法律后果的简单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之势。因而,在目前,法官应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根据公平正义原则,遵循立法本意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以弥补保险法立法缺陷与不足,公平合理地保护保险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诚信和谐地健康发展。 以下笔者就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具体规定,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谈谈自己的认识和理解: 一、关于投保人告知义务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立法依据和理论基础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立法依据和理论基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主张: 1、诚信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故订约时,投保人应将有关危险的重要事项据实告知保险人。 2、危险测定说。该说认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技术上要求。该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能测定危险、计算保险费为条件,故告知制度是保险技术上所必需的。 3、射悻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为一种射悻合同,因而就确定的事故而言,双方具有平等的认识为原则,投保人应负有告知已知事实的义务。 4、合意说。该说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危险程度及其范围等的意思完全一致为必要。 5、担保说,该说认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须负瑕疵担保责任,保险合同即为有偿合同一种,如告知义务人不如实告知,即属隐匿其瑕疵,而应负责任。 还有的学者认为,投保人告知义务的产生依据是减少交易成本的需要。因为保险人通过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可以获得相关的信息,从而省去许多不必要的调查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笔者暂称之为“经济说”。 笔者认为,以上诸说中,诚信说、危险测定说、射悻说、经济说各有其合理成份,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罢了。诚信说侧重考察、关注义务人的主观心态,要求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尽到诚信的要求。危险测定说说明保险人对保险危险的测定计算保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有很大依赖性。射悻说表明告知义务产生的很重要原因是缘于保险合同的射悻性质,因为保险合同是设悻性质的合同,所以保险人对投保风险的控制十分的重要,所以投保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样才使得保险人合理的控制风险。经济说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初始权利的界定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化,最佳社会安排的选择要有助于减低交易成本。而合意说与担保说难以解释告知义务产生的依据。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负担的法定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因此合意说将其作为合同成立时的内容是不合适的;担保说将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义务与保险法上的法定告知义务两种互不相干的制度牵强的联系,不能说明告知义务的真实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