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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施工合同纠纷(2)

时间:2012-02-29 14:15来源: 作者: 点击: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诉被告云南省xx监狱(以下简称xx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诉被告云南省xx监狱(以下简称xx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的诉讼代理人陈xx、李xx,xx监狱的

  7、2001年11月26日,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xxc的营业执照,并收缴了xxc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同年11月27日,xxc被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2002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注销了xxc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8、xx于2001年9月18日经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核、批准、登记注册成立,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一民。同年11月26日,云南省建设厅作出《关于核定xx物产开发有限公司暂定资质的通知》,向xx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并明确有效期限为一年;

  9、2003年4月15日,昆明市规划局向xx修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久性建设)》,xx修理是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建设所需土地的使用权人。

  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并对证明上述无争议事实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xx与xx监狱和xx修理的诉辩主张,各方争议的问题是:

  1、xx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xx监狱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c还是xx;

  3、xxc与xx监狱签订的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4、xx的损失是否成立,数额是否确定。

  关于xx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争议。

  xx主张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提供《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暂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省建设厅、保山市建设局的《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监狱管理局的《回复》、xx监狱的《请示报告、情况报告》、昆明市规划局的《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申请》,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xx认为,xx监狱在干警住宅小区工程获得批准后出具委托书,委托其负责该工程前期的报建、地质勘察、组织设计,开工后的施工等相关事宜,所以,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经质证,xx监狱和xx修理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xx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是暂定,期限为一年,且其与xx没有合同关系,所以,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xx主张的事实。

  xx监狱和xx修理主张xx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并提供《授权委托书》、xxc的《工商登记注册档案》,证明xx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xx监狱和xx修理认为,其与xx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法律关系,所委托的是xxc,不是xx,所以,xx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经质证,xx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xx认为,尽管其与xx监狱和xx修理没有签订过合同及协议,也没有法律关系,但xx监狱和xx修理委托其负责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工程前期的报建、地质勘察、组织设计,开工后施工等相关事宜,所以,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xx监狱和xx修理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以及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的规定,xx与xx监狱和xx修理在庭审中对各自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本院对xx与xx监狱和xx修理共同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xx监狱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c,还是xx的争议。

  xx主张xx监狱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并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xx监狱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而不是xxc。xx认为,在xx监狱和xx修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委托的是xx,委托的事项就是由其负责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工程前期的报建、地质勘察、组织设计以及开工后的施工等相关事宜,且xxc已被北海工商局注销,所以,xx监狱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

  经质证,xx监狱和xx修理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予以认可。xx监狱和xx修理认为,合同是其与xxc签订的,与xx没有合同关系,且委托书中明确载明委托的是xxc,所以,委托的是xxc,而不是xx。

  xx监狱和xx修理主张委托的是xxc,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关于盖建xx监狱“干警集资小区相关问题”的商议函》、《函、回函、商函、复函、复函、函件》、《关于办理xx监狱干警小区《项目代建合同》交接手续的函》、《关于解决xx监狱干警小区合同纠纷的意见》、《关于撤消建设代建项目招标的函》,证明其委托的是xxc,而不是xx。xx监狱和xx修理认为,其从未同意《代建合同》的乙方由xxc变更为xx,所以,其委托的是xxc,而不是xx。

  经质证,xx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xx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不能证明xx监狱和xx修理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以及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规定,xx、xx监狱和xx修理在庭审中均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且双方对真实性和内容均没有异议,故本院确认《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并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xx监狱和xx修理提供的《关于盖建xx监狱“干警集资小区相关问题”的商议函》、《函、回函、商函、复函、复函、函件》、《关于办理xx监狱干警小区《项目代建合同》交接手续的函》、《关于解决xx监狱干警小区合同纠纷的意见》、《关于撤消建设代建项目招标的函》与双方委托的是xxc还是xx的争议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xx监狱和xx修理提供的《关于盖建xx监狱“干警集资小区相关问题”的商议函》、《函、回函、商函、复函、复函、函件》、《关于办理xx监狱干警小区《项目代建合同》交接手续的函》、《关于解决xx监狱干警小区合同纠纷的意见》、《关于撤消建设代建项目招标的函》不作为认定xx监狱和xx修理委托的是xx,还是xxc的争议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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