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诉被告云南省xx监狱(以下简称xx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的诉讼代理人陈xx、李xx,xx监狱的
经质证,xx监狱和xx修理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xx监狱和xx修理认为,与康凯利设计公司、博升公司、云南泰安公司、昆明勘察测绘院、玉溪广源公司、昆明劲风监理公司、云南联众招标公司、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的是xxc,而非xx。xx监狱和xx修理与xx没有签订过合同,也没有法律关系,且有的发票是不真实的。xx监狱没有收到xxc支付的150万元保证金,xx也没有向xx监狱和xx修理支付过 150万元的保证金,所以,xx的损失不成立,数额不确定。 xx监狱和xx修理主张xx的损失不成立,数额不确定,并提供玉溪市红塔区地税局出具的《证明》、号码为0080889的《云南省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昆明市盘龙区地税局出具的《证明》、昆明市xx区地税局出具的《证明》、号码为1342903的《云南省其他服务统一发票》,证明xx的损失不成立,数额不确定。xx监狱和xx修理认为,xx提供的证明损失成立的《发票》和《收据》是虚假的,对此,玉溪市红塔区地税局、昆明市盘龙区地税局、昆明市xx区地税局已出具《证明》予以证实。 经质证,xx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xx认为,这是xx监狱和xx修理利用其身份的特殊性对出具发票的单位进行的报复,且先开收据,后出具正式的发票是建筑行业的惯例。xx监狱和xx修理所要证明的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也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所表述的内容也是不真实的,所以,xx监狱和xx修理所要证明的内容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的规定,xx监狱和xx修理无法确认xx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且与康凯利设计公司、博升公司、云南泰安公司、昆明勘察测绘院、玉溪广源公司、昆明劲风监理公司、云南联众招标公司、玉溪基础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建立法律关系的是xxc,不是xx。xx与xxc是两个不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质的公司,xx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的案件事实没有关联,且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本院对xx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至于xx监狱和xx修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尽管xx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xx监狱和xx修理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双方争议的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xx监狱和xx修理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xx以及xx监狱和xx修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经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1年12月11日,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已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发出《关于下达云南省2001年第二批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计划和信贷指导计划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了云南省监狱管理局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面积为30000m2,投资3000万元。2002年1月16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发出《关于下达2001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通知明确xx监狱的建设面积为3000m2.同年5月19 日,xxc与xx监狱签订《云南省xx监狱干警小区开发合作协议》,约定由xxc负责建盖xx监狱干警小区,并向xx监狱支付150万元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结算时列入结算。同年5月31日,xxc与xx监狱签订《云南省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项目代建合同》》,双方约定:由xxc代建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工程,并负责小区规划、设计以及报建、审批,办理房产证等有关手续,xx监狱协助并负责相关费用,该项目的保底利润为1100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了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xxc于2002年6月11日向xx修理支付了150万元的保证金,xx修理同时出具了收到150万元保证金的《收款专用发票》给xxc。 2002年6月5日,xxc将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的设计发包给云南康凯利建筑设计事务所进行设计,并与该事务所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为886000元。之后该事务所提交了设计《总平面图》,xx于同年7月2日至8月16日向该事务所支付了90万元的设计费。 2002年6月26日,xx监狱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市栗树头储蓄所支付昆明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对地形进行测量的测量费7528元。 2002年9月15日,xxc与昆明劲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由该监理公司负责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工程的监理。2004年8月9日,该监理公司开具收到214000元监理费的《发票》给xx。 2003年4月27日,xxc与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签订《砼灌注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承包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的砼灌注桩基础工程。同年6月20日,该公司开具地质勘察、试桩工程款514900元的《发票》给xx。 2003年6月5日,xx与云南众联建设招标有限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协议书》,由该公司负责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工程的报建及土建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工作。同日,xx支付了10万元的招标代理费给该公司,该公司开具了《发票》给xx。 2003年6月12日,云南安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事务所有限公司开具收到施工图审查费29800元的《发票》给xx监狱。 2003年6月30日,xxc与云南博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建设工程预(结)算、标的编制(审核)任务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对xx监狱干警住宅楼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和编制。2004年8月4日,云南博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开具收到118500元的施工图预算审核费和7万元标的编制费的给xx。2003年7月,xx与云南博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该公司负责xx监狱干警小区工程施工图纸所涵盖的全部内容的标的、调整预算的编制工作。同年10月21日,云南博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具收到5万元标的编制费及预算调整费的《发票》给xx。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