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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施工合同纠纷(3)

时间:2012-02-29 14:15来源: 作者: 点击: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诉被告云南省xx监狱(以下简称xx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物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诉被告云南省xx监狱(以下简称xx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 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的诉讼代理人陈xx、李xx,xx监狱的

  关于xxc与xx监狱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的争议。

  xx主张xxc与xx监狱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并提供《开发合作协议》、《《项目代建合同》》、xx修理出具的《发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合同》、《预算委托书》、《总平面图》、《收款收据》、《规划设计报审表》、《请示、情况报告》、《通知》、《总平面布置图》、《申报表》、《情况说明、补充说明、证明》、《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久性建设)》,证明xxc与xx监狱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xx认为,在xxc与xx监狱签订合同之后,其委托了康凯利设计公司对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进行设计,并支付了90万元的设计费;委托博升公司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支付23.80万元的费用;与昆明劲风监理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与云南联众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由该公司负责工程招标,支付了10万元的费用;将该住宅小区的基础工程发包给玉溪基础工程公司施工,并支付了 514900元的工程款。其在xx监狱和xx修理的委托下,办理了有关代建的报批、审批手续和报建工作,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xxc与xx监狱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经质证,xx监狱和xx修理对xx提供的《开发合作协议》、《《项目代建合同》》、xx修理出具的《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久性建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合同》、《预算委托书》、《总平面图》、《收款收据》、《规划设计报审表》、《请示、情况报告》、《通知》、《总平面布置图》、《申报表》、《情况说明、补充说明、证明》、《承诺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xx监狱和xx修理认为,与康凯利设计公司、博升公司、昆明劲风监理公司、云南联众招标公司、玉溪基础工程公司签订合同的是xxc,而不是xx,且与xx无关,所以,xxc与xx监狱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xx监狱和xx修理主张xxc与xx监狱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并提供xxc的《工商登记材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的《关于公布200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的通知》,证明xxc与xx监狱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没有实际履行。xx监狱和xx修理认为,xxc已在2001年11月27日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也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于2002年11月28日注销。一个已被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注销了相应资质的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所以,xxc与xx监狱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经质证,xx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尽管《项目代建合同》是xxc与xx监狱签订,但xx监狱和xx修理在合同签订后委托其办理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工程的报批、审批手续和报建工作,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xxc与xx监狱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的规定,xx监狱和xx修理对xx提供的《开发合作协议》、《《项目代建合同》》、xx修理出具的《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久性建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合同》、《预算委托书》、《总平面图》、《收款收据》、《规划设计报审表》、《请示、情况报告》、《通知》、《总平面布置图》、《申报表》、《情况说明、补充说明、证明》、《承诺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开发合作协议》、《《项目代建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合同》、《预算委托书》都是xxc分别与xx监狱、康凯利设计公司、博升公司、昆明劲风监理公司、云南联众招标公司、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签订的,xx不是上述合同的一方主体。xx提供的《开发合作协议》、《《项目代建合同》》、xx修理出具的《发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标合同》、《预算委托书》、《总平面图》、《收款收据》、《规划设计报审表》、《请示、情况报告》、《通知》、《总平面布置图》、《申报表》、《情况说明、补充说明、证明》、《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永久性建设)》与双方关于《项目代建合同》是否已履行的争议没有关联性,故本院对xx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作为认定xxc与xx监狱签订的《项目代建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至于xx监狱和xx修理提供的xxc的《工商登记材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的《关于公布 200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的通知》,是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且xx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没有异议,并予以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的规定,本院对xx监狱和xx修理提供的xxc的《工商登记材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的《关于公布2001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的通知》作为认定xxc的经营资格和房地产开发资质已被注销的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xx的损失是否成立,数额是否确定的争议。

  xx主张损失成立,数额确定,并提供第一组证据材料中的xx修理开具的《发票》、xxc与康凯利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第二组证据材料的《总平面图》、《发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和《调整系数表》、《缴款书(收据)》、《云南省xx监狱用地图》、《委托收款凭证》、《砼灌注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岩基桩基础竖向静载荷试验报告》、《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钻孔柱状图集》、《发票》、《关于终止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处理意见》、《工程结算书》、《工程预算书》、《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书》、《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关于云南省xx监狱集资小区施工图审批的申请》、《建设工程(结算)、标底编制(审核)任务委托书》、《工程标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底编制费及预算调整费支付申请》、《收据》五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关于终止工程监理合同的意见》、《招标代理协议书》、《xx监狱住宅图纸答疑》、《致函》、《关于终止招标代理协议的意见》、《工资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以及第三组证据材料xx监狱的《通知》、《关于解决xx监狱干警小区合同纠纷的意见》、《履行代建合同相关经济费用情况及解决意见》,证明损失成立,数额确定。xx认为,其在接受xx监狱与xx修理的委托后,其委托了康凯利设计公司对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进行设计,支付了90万元的设计费;委托博升公司对施工图预算编制进行审核,支付23.80万元的审核费;委托云南泰安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支付了 29800元的审查费;委托昆明勘察测绘院对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进行工程测量和地形测量,支付测量费14946元;玉溪广源公司负责地质勘探,支付了 58821元的勘探费;与昆明劲风监理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与云南联众招标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由该公司负责工程招标,支付了10万元的代理费;将xx监狱干警住宅小区的基础工程发包给玉溪市基础工程公司施工,支付了514900元的工程款,共计2075063元。为办理该工程项目支付了22万元的人工工资;还支付其他费用746元。由于《项目代建合同》的不能履行,所支付的150万元保证金应当退还,并需向第三人赔偿损失 1190887.60元。其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9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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