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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强与顺德市龙江镇万安连利灰砂砖厂、廖铨枝、梁兆沛、蔡乃雄(3)

时间:2012-03-09 15:34来源: 作者: 点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志强,(略)。 委托代理人黎伟贤、丁怀宇,均系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龙江镇万安连利灰砂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志强,(略)。 委托代理人黎伟贤、丁怀宇,均系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龙江镇万安连利灰砂砖厂,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龙江镇万安村工业区。 负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0元,由上诉人冯金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恩 敏

  代理审判员 杨 卫 芳

  代理审判员 林 炜 烽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季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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