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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标准的区别(2)

时间:2012-02-27 18:09来源: 作者: 点击:
新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标准的区别 《标准》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代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
新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标准的区别 《标准》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代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标准框架 前言 范围 规范性

中毒性肾病判定指标的修订

 慢性中毒性肾病(原标准)

慢性中毒性肾病 有临床症状,尿蛋白阳性,有管型尿,轻度浮肿或高血压,肾功能轻度损害。

  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临床症状不明显,尿蛋白阳性,无浮肿、高血压等,肾功能良好。

 中毒性肾病  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

  轻度中毒性肾病

  a)近曲小管损伤:尿β2微球蛋白持续>1000μ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350mOsm/Kg·H2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

  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mg/24h),甚至肾功能不全。

肾功能不全判定指标的修订

肾功能不全(原标准)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肾功能不全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血肌酐浓度450-707µmol/L(5-8mg/dL),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25-49ml/min,血肌酐浓度>177μmol/L(2mg/dL),但<450µmol/L(5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50-70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人格改变判定指标的修订

人格改变(修订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人格改变(修订后)

  是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六个月方可诊断:

 (1)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2)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3)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4)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5)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1%

    判定基准补充内容调整

         A1智能损伤表述

智能减退

a)智能缺损,IQ值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他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病程至少四个月。

 智能损伤

  1)症状标准

  a)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b)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务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c)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d)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e)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f)无意识障碍。

  2)严重标准

  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

 取消了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

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一贯行为倾向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年龄未满18岁者不能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A3 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病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

  c)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d)无证椐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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