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标准的区别 《标准》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代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标准框架 前言 范围 规范性
中毒性肾病判定指标的修订 慢性中毒性肾病(原标准) 慢性中毒性肾病 有临床症状,尿蛋白阳性,有管型尿,轻度浮肿或高血压,肾功能轻度损害。 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临床症状不明显,尿蛋白阳性,无浮肿、高血压等,肾功能良好。 中毒性肾病 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 轻度中毒性肾病 a)近曲小管损伤:尿β2微球蛋白持续>1000μ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350mOsm/Kg·H2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 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mg/24h),甚至肾功能不全。 肾功能不全判定指标的修订 肾功能不全(原标准)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出现严重的尿毒症临床症象。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低于正常水平的50%,血肌酐水平>177μmol/L(2mg/dL),血尿素氮增高,其他各项肾功能进一步损害而出现一些临床症状,包括疲乏、不安、胃肠道症状、搔痒等。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廓清值降低至正常的50%,血肌酐水平、血尿素氮水平正常,其他肾功能出现减退。 肾功能不全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血肌酐浓度450-707µmol/L(5-8mg/dL),血尿素氮21.4mmol/L(60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25-49ml/min,血肌酐浓度>177μmol/L(2mg/dL),但<450µmol/L(5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0%(50-70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人格改变判定指标的修订 人格改变(修订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人格改变(修订后) 是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六个月方可诊断: (1)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2)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3)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4)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5)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1% 判定基准补充内容调整 A1智能损伤表述 智能减退 a)智能缺损,IQ值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他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病程至少四个月。 智能损伤 1)症状标准 a)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b)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务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c)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d)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e)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f)无意识障碍。 2)严重标准 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 取消了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 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一贯行为倾向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个体在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应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格障碍;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变。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年龄未满18岁者不能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A3 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病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 c)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d)无证椐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