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标准的区别 《标准》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代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标准框架 前言 范围 规范性
例如,某企业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工伤事故,有职工发生多处肋骨骨折或四肢骨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康复,骨折愈合,功能恢复正常,评定残情级别可能很低,出现“严重的工伤事故,低级别的致残等级”;又如,某企业职工因吸入泄漏的化学物质而发生严重急性中毒,因抢救及时,患者很快脱离危险并康复痊愈,未遗留任何并发症或因急性中毒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这种情况往往不能评残。 标准分级原则 工伤及职业病所致残情种类繁多,错综复杂。如何对残情作出比较客观的判断,确定分级原则或级别划分综合判定依据是非常重要的。本标准在全面、综合分析各国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等的评残分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充分考虑我国工伤保险法规的要求以及现时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了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为判断依据的综合判定分级原则。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原则表 级 别 划 分 依 据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分级要点 综合判定 (综合平衡 惯例) 级间判定体现了由重到轻,充分反映了各种残疾评残的要求 同时体现和满足了工伤致残技术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要求 一级—者都有器官缺损或严重缺损、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护理依赖; 五级—者有器官的大部分缺损、中度至较重度的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七级—十级伤残者仅有器官部分缺损、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以上分级原则与《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划分基本保持一致,即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分级原则划分的意义与目的 1、分级原则的制定为工伤残情判断确定了基本定性原则,使我们明确了什么样的残情或者说哪些残情需要评残,即残情首先应源于工伤或职业病; 2、应是在停工留薪期满进行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伤残者的器官缺损未能修复、功能障碍未能恢复和/或难以脱离医疗和护理的残情(评残的基础与前提)。 3、基于上述分级原则,本标准共列入各类残情572种,在评残实践操作中,应根据本标准分级对应相应级别。当根据本标准分级不能对应相应级别时,分级原则可作为级别判定的依据. 几点说明与注意事项 (一)护理依赖应根据伤残者个体情况逐个确定。一般来讲,伤残等级愈高,则伤残程度愈重,依赖护理的程度就愈大,但并不等于伤残等级1-4级者,就必须享受完全护理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应针对具体伤残个体对象而逐个判断。例如,“双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应判定为伤残等级1级,显然,双目失明者在自主行动方面受到限制,需要依赖他人的帮助,但在其他方面所受影响相对较少,按照护理依赖分级,本案例只可享受部分或大部分护理依赖,而不能享受完全护理依赖。 (二)工伤评残中,当根据本标准所列各类残情(572种)不能对应相应等级时,应根据分级原则,参照相应学科残情等级,针对具体个体进行判定。 (三)本标准与原标准GB/T16180—1996相比较,主要在医疗依赖方面做了一些调整,一是制定了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依据,分为特殊医疗依赖和一般医疗依赖,在分级原则中作了相应调整,二是对8-10级中的“有医疗依赖、无医疗依赖”分别调整为“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这对于已经医疗终结并已做出伤残等级技术鉴定、但对伤残部位的残情仍需要进行医疗的患者,从技术规范上给与了支持,避免和减少了由于针对伤残部位的一般医疗费用支付不清所引发的矛盾。 眼科疾病判定基准 眼伤残的鉴定主要包括: (1)眼睑、眼球、眼眶和/或视神经等眼组织的解剖结构的器质性损伤或破坏程度的鉴定; (2)眼组织功能损伤程度的鉴定 (3)视功能(视敏锐度、视野和立体视觉)障碍程度的鉴定。 重点: 视功能损伤、伪盲的鉴定、视力减弱补偿率的计算和无晶状体眼的评价。
判定原则 (一)视功能损伤或障碍 (1)视力的评定:视力检查按GB11533标准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纪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 盲及低视力分级参照残疾人分级标准。 (2)周边视野的评定 视野检查的要求对视标颜色、视标大小、检查距离和视野检查时的背景亮度等作出了规定;并根据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的平均值计算实测视野有效值。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八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