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标准的区别 《标准》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代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标准框架 前言 范围 规范性
实测视野有效值(%)= 500 视力残疾判定依据 盲及低视力分级标准: 表2 盲及低视力分级 类 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0 二级盲 < 0.05 ~0.02, 或视野半径<10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一级”划线的最低线为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确; “二级”等于“盲”标准的一级盲; “三级”等于或相等于二级盲; “四级”相当于一级低视力; “五”级相当于二级低视力; “六-十级”则分别相当于视力障碍的0.2-0.8。 视力减弱补偿率(视力损伤百分计算办法) 视力减弱补偿率(表A1)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0.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一百;双眼1/20(0.05),补偿率为98%;双眼0.1,补偿率为20%;双眼0.2,补偿率为47,余可类推。 (二)支配眼外肌的脑神经损伤 包括第Ⅲ、Ⅳ、Ⅵ脑神经。第Ⅲ对脑神经支配的眼肌有:上直肌、下直肌、内直肌、下斜肌以及提上睑肌等五个眼外肌,此外,还有两个眼内肌,即瞳孔括约肌和睫状肌;第Ⅳ对脑神经主要支配对侧眼球的上斜肌的运动;而第Ⅵ对脑神经主要支配同侧眼外直肌的运动。鉴于以上三对脑神经所支配眼外肌影响眼球运动程度的不同,综合考虑与平衡,将第Ⅲ对脑神经麻痹或损伤定为标准五级,第Ⅳ、Ⅵ脑神经麻痹或损伤定为六级。 (三)支配眼球感觉反射的脑神经损伤 第Ⅴ对脑神经即三叉神经,其眼支(第一支)是眼角膜反射的传入神经,同时是支配上眼睑的感觉神经;其上颌支(第二支)是支配下眼睑的感觉神经。当该对脑神经麻痹或损伤,可引起角膜反射减退及上下眼睑感觉障碍,定为标准九级。 (四)双眼和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分别定为第五级和第七级,而眼压控制正常者,则定为第九级。 (五)其他 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定为第8级,行成型术矫正者定为十级;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定为第八级,行成型术矫正者定为第十级;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定为第八级,行成型术矫正者定为第十级;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定为第九级; 职业性白内障、眶内、球内异物等定为第十级。 鉴定说明 1、无晶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的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 因此,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低于正常晶状体眼。 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计算: 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入人工晶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确定无晶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 在开展评残鉴定时,应在确定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的实际有效值之后,分别套入本标准的实际级别。 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视力 无晶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晶状体眼 单眼无晶状体 双眼无晶状体 1.2 100 50 75 1.0 100 50 75 0.8 95 47 7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