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分级标准的区别 《标准》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代替《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16180-199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 22 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标准框架 前言 范围 规范性
其他相关调整和说明 护理依赖:自我移动改为“自主行动” 分级原则: (1)八级: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九级: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3)十级: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分页符将分级表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中的伤残类别:运动障碍(肢体瘫—脑、脊髓及神经损伤)修改为按损伤部位不同分为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三类; 删除附录C中1.3关于利手与非利手的说明 智能损伤判定说明 C2.3智能损伤病程标准说明 1)智能损伤的总体严重性以记忆或智能损伤程度予以考虑,按“就重原则”其中哪项重,就以哪项表示; 2) 记忆商(MQ)的测查,按照中科院心理研究所1984年编印的《临床记忆量表手册》要求执行。IQ的测查,根据医学院1982年龚耀先主编的《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手册》的要求进行。 增加了癫痫诊断注意事项说明: 癫痫是一种以反复发作性抽搐或以感觉、行为、意识等发作性障碍为特征的临床症候群,属于慢性病之一。因为它的临床体征较少,若无明显颅脑器质性损害则难于定性。工伤和职业病所致癫痫的诊断前提应有严重颅脑外伤或中毒性脑病的病史。在进行致残程度评定时,应尽可能收集相关信息资料,每次鉴定时,应要求被鉴定者提供以下相关信息材料(至少两项),以供判定时参考。 1、两年来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2、脑电图资料; 3、原工作单位或现工作单位组织上提供的患者平时发病情况的资料; 4、必要时测定血药浓度。 增加了开颅手术 、颅骨缺损 和脑挫裂伤 在评级中注意事项说明: 不再以颅骨缺损大小作为评级标准:颅骨缺损多可修补后按开颅术定级,且颅骨缺损的大小与功能障碍程度无必然联系。(开颅术后无功能障碍) 开颅手术包括:开颅探查、去骨瓣减压术、颅骨整复、各种颅内血肿清除、慢性硬膜下血肿引流、脑室外引流、脑室-腹腔分流等。 脑挫裂伤应具有相应病史、临床治疗经过,经及/或等辅助检查证实有脑室质损害征象。 关于椎间盘突出症(1) C2.5 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后残留有神经系统症状者,参照神经科(见表B1)进行处理。不接受手术治疗者,暂不评残。 C2.5外伤后(一周内)发生的椎间盘突出症,经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若手术后残留有神经系统症状者,参照神经科(见表B1)进行处理。 关于椎间盘突出症(2) C2.12 以外伤为主导诱因引发的急性腰椎间盘突出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诊断: a) 急性外伤史并发坐骨神经刺激征; b) 有CT或MRI影象学依据; c) 临床体征应与CT或MRI影象符合。 膝关节损伤的诊断 (C2.13 ): 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明确的外伤史; 2、相应的体征;3、结合影象学资料;4、如果还不能确诊者,可行关节镜检查确定。
C3.20 纯音电测听重度、极重度听功能障碍时,应同时加测听觉诱发电位(A.B.R) (.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评定以纯音听阈测试结果为依据,纯音听阈重复性测试结果各频率阈值偏差≤10dB,听力损失符合噪声性听力损失的特点。) C3.21 耳廓、外鼻完全或部分缺损,可参照整形科“头面部毁容” C4.11 肝、脾、胰挫裂伤,有明显外伤史并有影像学诊断依据者,保守治疗后可定为10级。 C4.12 普外科开腹探查术后或任何开腹手术后发生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有明确影象学诊断依据,应在原级别基础上上升一级。 职业病内科 有明确形态学损伤的相关职业病: (1)减压性骨坏死 (6,8,10) (2)手臂振动病 (5,6,8) (3)工业性氟病 (6,8,10) (4)磷中毒 (5,8,10) (5)牙酸蚀病 (7,8,10) (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10) 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伴重度肺功能损伤 1,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伤 1,2;职业性膀胱癌 2;白血病 3;砷致皮肤癌 3;) 放射性肿瘤(2;放射性皮肤癌 3) 职业性皮肤病(10;放射性 8) 放射性损伤: 在原有条款(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免疫功能减退)基础上,增加了放射性损伤所致睾丸萎缩(5)和甲状腺功能低下(6) 增加了职业性周围神经损伤条款 C2.14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表现为四肢对称性感觉减退或消失,肌力减退,肌肉萎缩,四肢腱反射(特别是跟腱反射)减退或消失。神经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如仅表现以感觉障碍为主的周围神经病,有深感觉障碍的定为七级,只有浅感觉障碍的定为九级(见表B1),出现运动障碍者可参见神经科部分“运动障碍”定级。 标准《总则》介绍 判定依据 门类划分 条目划分 等级划分 晋级原则 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职业病的严重性与致残评级的关系 判定依据 对工伤致残者进行伤残劳动能力等级技术鉴定时,遵循统一的、科学的判定依据是保证工伤、职业病患者得到公平鉴定的前提。 由于伤残种类错综复杂,不仅有躯体包括重要脏器的缺损和重要器官功能的损害,还有非躯体的损害,包括心理的和精神的障碍或损伤等。脱离具体对象来评定劳动能力的损失,难于做出准确的判断。 对残情比较客观分级的主要依据,应包括: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综合分析评价。 对职业病的评残,应与职业病的分级诊断有一致性。 (一) 器官损伤 是工伤造成的直接后果,包括器官的缺失、缺损和损伤畸形,(例如:一侧肾切除、颅骨缺损以及骨折畸形愈合),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 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二)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