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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成立未生效合同

时间:2012-02-25 12:08来源: 作者: 点击:
杨晶莹 李燕 一、讨论的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以合同效力状态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我国前几部合同法中,只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新合同法增加了对效力待定合同
杨晶莹 李燕 一、讨论的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以合同效力状态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我国前几部合同法中,只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新合同法增加了对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成

  杨晶莹 李燕

  一、讨论的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以合同效力状态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我国前几部合同法中,只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新合同法增加了对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多数情况下,若无当事人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合同在成立之时即发生效力。但若缔约双方对合同的生效约定了某种条件(约定条件)或期限,或者,法律规定合同的生效需履行一定程序(法定条件)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时间上就会出现分离。此时的合同,虽经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生效尚需等待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或法定程序完成。这种处于成立至发生效力的中间阶段的合同就是成立未生效合同。

  理论上在论及附生效条件民事法律关系时,将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后、生效条件成就前的效力,称为前效力或中间效力。根据这种观点,合同在成立未生效时,其效力亦可称前效力或称为中间效力。

  成立未生效合同并不是传统民法理论论及的合同效力类型中的一种,但在某些合同中(如上所述),将是不可避免要面临的一种效力状态。当合同处于成立未生效状态时,合同对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有何种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何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或阻止生效条件成就其行为性质如何;合同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或阻止合同条件成就时,善意相对人享有何种救济方式;合同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或阻止合同条件成就,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何种责任,等等,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在审判工作中,随时可能遇到。对这些问题,多因法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一旦遭遇,只能依据法理进行分析。往往因认识不同,得出不同的结论,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一致。

  正因为此,本文拟将成立未生效合同作为一种特定的合同效力状态提出来予以讨论。

  二、应予区别的概念

  (一)合同成立、合同效力与合同生效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成立是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形成合同关系,即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这一事实状态的判断;合同效力则是对当事人间签订的合同能否达到其追求的预期利益的法律价值判断;合同生效则是指合法有效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开始发生,这一合同效力状态的动态评判。

  合同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本要件。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即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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