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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成立未生效合同(2)

时间:2012-02-25 12:08来源: 作者: 点击:
杨晶莹 李燕 一、讨论的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以合同效力状态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我国前几部合同法中,只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新合同法增加了对效力待定合同
杨晶莹 李燕 一、讨论的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以合同效力状态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我国前几部合同法中,只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新合同法增加了对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成

  但某些合同对生效赋有特别要求。如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规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附条件合同或附期限合同以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或生效期限届至,为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

  三者间的关系,简言之就是,已成立的合同未必有效;而合法有效的合同未必立即发生效力。

  (二)成立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

  (1)合同具备的生效要件不同:成立未生效合同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但附有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且尚未成就。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有效要件不具备或有瑕疵。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亦多是合同有效要件存在瑕疵。

  (2)合同效力状态不同:成立未生效合同在特别生效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成就时合同生效,特别要件终不成就,合同终不生效。效力待定合同在第三人追认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经第三人以追认的方式对合同要件的瑕疵进行效力补正,合同有效;第三人拒绝追认时,合同不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无效合同因合同有效要件不具备且不能进行效力补正,自合同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成立后即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当事人可申请变更,合同仍有效;当事人也可申请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

  (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成立未生效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享有期待权,负有等待生效条件成就的消极不作为义务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或批准、登记手续的积极作为义务。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利人追认合同效力的权利或申请撤销合同的权利。无效合同的无过错方对过错方造成的损失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可撤销合同的受害方享有申请变更合同内容或申请撤销合同的权利。

  (4)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不同:目前,成立未生效合同中,仅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通过条件拟制的规定,设定了一定的救济形式,但当事人对此无选择权。无效合同的救济方式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效力待定合同的救济方式为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合同被撤销,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救济方式中,相对人也可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消灭,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成立未生效合同

  (一)成立未生效合同的特征

  成立未生效合同是介于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期间的一种效力状态。合同在该效力状态下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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