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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成立未生效合同(3)

时间:2012-02-25 12:08来源: 作者: 点击:
杨晶莹 李燕 一、讨论的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以合同效力状态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我国前几部合同法中,只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新合同法增加了对效力待定合同
杨晶莹 李燕 一、讨论的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以合同效力状态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我国前几部合同法中,只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新合同法增加了对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成

  1、合同已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各自期望获得的利益及应承担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合同因法定生效条件或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尚不能发生当事人缔约时预期的法律效力。

  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生效条件未成就前,由于生效条件能否成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合同是否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即合同能否生效具有不确定性。

  (二)成立未生效合同的类型

  按照《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以下几种合同在依法成立时并不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1、法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时的合同

  《合同法》四十四条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是法定的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合同成立后,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时的附条件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亦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3、约定的生效期限未届至时的附期限合同

  《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本条中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期限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期限届至之前,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效力

  成立未生效合同是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法律关系的约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法定的生效条件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前、约定的生效期限届至前,虽然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缔约时预期的法律约束力,但此时当事人之间存在对合同预期利益的期待这一法律关系,合同对缔约当事人仍有相应的约束力。

  (四)成立未生效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1、合同主体的权利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目的是获取利益。成立未生效合同,因合同生效的特别条件未成就,合同尚未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尚不具备履行和实现的条件。此时,当事人对于其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仅是一种期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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