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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成立未生效合同(5)

时间:2012-02-25 12:08来源: 作者: 点击:
杨晶莹 李燕 一、讨论的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以合同效力状态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我国前几部合同法中,只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新合同法增加了对效力待定合同
杨晶莹 李燕 一、讨论的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以合同效力状态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我国前几部合同法中,只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新合同法增加了对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成

  我国《合同法》采用以法定的方式确定条件拟制的结果,以否定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效力状态。其立法本意是惩戒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或阻止生效条件成就的恶意当事人,以保护善意相对人对合同预期的利益。

  根据现有条件拟制的规定,已经成立的附生效条件合同在生效条件成就前,一方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或阻止条件成就,其结果或使合同生效条件提前成就、合同提前发生法律效力,或使生效条件延缓成就或不成就、使合同延缓或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合同的法律效力提前或延缓发生,对善意相对人所期待的合同预期利益是利还是弊,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善意相对人最有发言权。恶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行为追求的合同效力的结果,并不是绝对不为善意相对人所接受,当善意相对人认为承认恶意相对人以不正当行为追求的合同效力状态比拒绝更有利或损失更小,善意相对人可能愿意接受因恶意当事人行为导致的合同效力状态,只是要求恶意当事人赔偿因其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此种情况下,按照《合同法》四十五条二款规定处理时,就不能满足善意相对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合同效力进行的选择。法律为惩戒恶意当事人、保护善意相对人而规定的救济制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发生了与善意相对人追求最大利益的意愿相反的结果。这就与该项救济制度的立法本意有相悖之处。

  (二)对中“合同未生效”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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