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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成立未生效合同(6)

时间:2012-02-25 12:08来源: 作者: 点击:
杨晶莹 李燕 一、讨论的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以合同效力状态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我国前几部合同法中,只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新合同法增加了对效力待定合同
杨晶莹 李燕 一、讨论的意义 传统民法理论,以合同效力状态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我国前几部合同法中,只对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新合同法增加了对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 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成

  《解释》第九条将未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的效力状态规定为未生效。这里的“未生效”是目前法律渊源中对未生效合同的第一次明确提及,但对于合同被认定为未生效后应如何处理,《解释》中并未予以规定。这就涉及到对“未生效”所指的合同效力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无效原物返还原则主张当事人的权利,并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确定过错方承担的责任。这种做法使许多可以通过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仍能生效且当事人也愿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使当事人期待的合同预期利益失去了实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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