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立法设计不全面,造成保护疏漏。除以上因素外,被拆迁人的搬迁往往是从地段比较好的地方,搬到地段比较偏僻的地方,会给工作、上学、生活等带来不便,增加其家庭支出,这些都是拆迁带来的后果,但是拆迁安置条例对此并未规定相应的补偿办法,实践中也常引起争议。 6、有法不依。如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补偿。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二十七条、三十三条中均已有明确规定,要求拆迁人要对承租人做出合理安置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实际操作中,拆迁人通常不会给承租人予以补偿,由此发生纠纷。 拆迁总是以城市建设的名义,具有很强的政府色彩,各地的政策法规又各行其是,存在冲突、漏洞、缺陷。目前的情况是,房屋拆迁案件即使起诉到法院,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并不能给予被拆迁人更好的保护。 (二)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购买预售商品房较购买现房风险更大,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应严格规范。从现阶段商品房买卖纠纷来看,预售引起的纠纷比重较大。 1、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期房。 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就差,且无诚信可言。在预购人付了房款之后,一般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合同被宣告为无效时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最糟糕的是购房人在取得判决书上的权利之前,缺乏诚信的开发商早已将房款挪做他用或携款躲避,最后判决书上的权利也无法变成现实。 《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作了严格的规定。首先,对商品房预售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定:1.预售方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商品房屋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2.商品房屋的开发项目已经当地计划管理部门立项,已申领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5.预售方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次,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即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还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售方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重复出售。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2、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问题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即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再行转让,俗称炒楼花。 预售商品房能否再转让?笔者认为,对转让楼花不应持一概否定的态度。楼花转让实质上是预售房屋合同债权的转移,即在不变更债的内容的前提下,改变债的主体,由预购者将原预售房屋权转让给第三者,其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对转让楼花所获取的收益应一分为二看待,不能一概认为就是牟取了非法利益。房地产投资具有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的特点。炒家进人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风险投资原则,在炒家承担了部分建房资金的风险后,其转让债权所获取的投资收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要禁止的只是那些买空卖空,倒卖合同的非法谋利的行为。事实上,炒家介人房地产市场并不可怕,而且已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得以运作的必要环节。从世界各国看,炒卖楼花多为各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常态,且政府还从中获益。转让楼花也并非一概是为了炒卖目的,有的购房人在房屋竣工前因种种原因,确实需要转让,如果一概禁止,则将限制购买方合法权益的行使。 《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未作出明确的允许或禁止规定,而是采取谨慎的态度规定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楼花市场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实际运作仍困难重重。我们应借鉴各国行之有效的楼花市场管理规则,建立与完善我国的预售商品房二级市场机制,使之真正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久前实施的商品房交易税收新政正是我国打击买空卖空、倒卖合同的一种新的有效手段。 3、预售商品房的抵押问题 预售商品房的抵押又称为“楼花按揭”,是由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共同参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种融资业务活动。实质上就是将预售的商品房(楼花)作为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担保。 目前,虽然《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的抵押未加以规定,但各地的法规如《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可以设定抵押,……预售房屋合同设定抵押的都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行做法是将两种抵押只作一种抵押合同,凭这份抵押合同先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阶段的抵押或备案,待房屋竣工后,再凭已登记或备案的这份抵押登记合同和房地产产权证办理成品房的抵押登记手续。这份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的房屋预售合同抵押的内容和成品房抵押的内容,并在合同中规定房屋预售合同原件由抵押权人保管,待房屋竣工后由抵押权人代理抵押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并办理成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楼花按揭缺乏专门的法律调整.对此应加强规范与管理。 (三)房屋认购协议书问题 一些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要求购房人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那么什么是《房屋认购协议书》? 《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 由于《房屋认购协议书》大多是由开发商事先制订的,因此在部分条款上对于开发商更为有利,这些认购书在内容上通常存在缺陷。 1、开发商事先制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通常存在那些缺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