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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等18人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

时间:2012-12-11 12: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4、韩某、乔某等人实施赌博、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前后,并没有寻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保护、开脱的事实,也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为其提供实施犯罪的条件和保障。韩某等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多次受到公安机关

  4、韩某、乔某等人实施赌博、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前后,并没有寻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保护、开脱的事实,也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为其提供实施犯罪的条件和保障。韩某等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多次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并因此开开停停和多次更换聚赌地点。他们一直在试图利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盲点进行其犯罪活动,而非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进行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各种犯罪活动。在韩某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中,一、不存在其在具体的行业领域和一定的地方区域内专门进行犯罪的事实。聚众赌博是现今社会法律予以禁止的行为,因此它不具备形成一个社会行业的前提条件。它只能是少数人的短暂行为,而不能作为一种社会行为长期、公开的存在。故其犯罪行为没有具体的社会行业属性。二、在韩某等人开设赌场的同时,还有其他人亦开设赌场。他们之间并没有发生以犯罪手段形式展开的为垄断、控制等进行的争斗。韩某等人聚赌中涉及的人数多、时间长是客观事实,但韩某等人没有试图实现、也没有实际实现将一定区域的赌博犯罪,占为自己一伙独有的犯罪活动。三、赌博不产生具体的社会经济效益,因为赌场上的资金流转,没有作为纳税的内容。赌博确使一些参赌人员背负了惨重的经济负担,给不少人的家庭造成很大的破坏,甚至成为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根本原因,应该依法予以打击。但韩某等人的赌博行为还未达到严重破坏某一社会领域经济的程度。所以,韩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也不具备人大解释中“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第四个特征。

  综上,因为韩某等人赌博、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的规定,所以韩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检察机关在抗诉中,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分开认定为组织、领导和组织的定罪方式存在不当,该罪名中,组织领导关系是在一起的,是不能分开确定罪名的。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满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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