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 > 犯罪类型 > 黑社会犯罪 >

韩某等18人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

时间:2012-12-11 12:49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综合本案事实看,以被告人韩某为首的犯罪集团,胆大妄为,屡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且以赌场为依托,大肆投放高利贷,造成借贷者因无力还贷,四处躲藏,有家难回的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我

  综合本案事实看,以被告人韩某为首的犯罪集团,胆大妄为,屡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且以赌场为依托,大肆投放高利贷,造成借贷者因无力还贷,四处躲藏,有家难回的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综合以上四点,认为一审判决所述检察机关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韩某组织的护场组织完全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不能证明被告人韩某聚敛钱财是为了壮大发展护场组织、聚敛的钱财归护场组织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不能证明被告人韩某伙同乔某、刘一、张卫华、赵树卫、张涛、陈继文、蔡熠、刘二、韩忠德等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证明被告人韩某组织的护场行为及放、收高利贷行为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或不特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施以重大影响,使正确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不能施行,公然对抗主流社会,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显属错误。

  四、对检察机关抗诉理由的法律分析

  1、在全案涉及7个罪名的16起犯罪中,共同犯罪12起,单独犯罪4起。犯罪时间从1991年4月至2000年2月近10年时间。以上犯罪,从发案的时间、原因、经过、后果等几方面分析,与韩某等人赌博犯罪及这些犯罪之间,一、犯罪意图没有关联性,即促使个案发生的原因没有必然的联系。二、犯罪的主观指向没有共同性,即个罪中各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没有明确的服从和依赖关系。三、犯罪本身的目的没有统一性,即所有个罪的发生并非在追求一个共同的目标。四、犯罪分子之间的结合没有稳定性,即个罪的实施不是始终围绕一些关系密切的固定成员而展开。虽然本案在人数上看似较多,但并没有明确组织、指挥、策划实施这些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各被告人之间也没有为进行犯罪而结合成稳定的组织形式。找不出在这些犯罪中始终出现、并在犯罪中始终起主要作用的固定成员。韩某杀人(未遂)案、抢劫案均系韩一人犯罪。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均系其他犯罪分子出于个人利益和目的,临时纠集在一起实施的,并非受到韩某、乔某等人的组织、指挥。从韩某、乔某等人结识、聚集过程、在百家乐赌场开设、运行中的作用看,韩某等人并不是赌场的主要开办人。在1年8个月中,赌场曾换了6、7个地方,每一处地点都非韩某等人出面联系。在6、7个地方设赌当中,只有一回系韩某充当了负责人,时间有近3个月。其余时间韩某只是以入股的形式参与聚赌。在赌场中,韩某替合伙人发放护场费,在赌场从事服务的一些人员,也非经由韩某招募,大多系通过各种关系而来,且无纪律要求,干一天活给一天工资,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缺乏组织形式。韩某在赌场发放高利贷,也是借机为自己牟利。韩某、乔某等人在赌场中起着一定的作用,但韩、乔等人并不是赌场的主要开办者和组织者。聚众赌博本身就具备组织他人参赌的特性,但不能就此认为他们也在有组织的实施其它犯罪。且本案赌博犯罪又系比较松散的团伙犯罪,全案其它犯罪不是为围绕赌博犯罪而实施的,均与赌博犯罪没有必然联系。这一点,其它个罪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与赌博罪没有必然联系的事实,给予了证实。因此,此案不符合人大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解释中的“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第一个特征。

  2、此案涉及经济利益的犯罪只有赌博罪1起。韩某等人在聚赌、参赌中,所有聚赌人员首先必须拿出一定的资金入股,然后才能从赌场的获利中分得利润。如果这些入股合伙后形成的庄家在聚赌中输了,那么入股人员不仅无利可分,且入股资金也无法收回。在韩某等人聚赌中,一、只要愿意拿钱入股,就能参与赌场的获利分红,同时自己承担坐庄赔钱的风险。只要想退出可以随时退出,人员可以在聚赌者、参赌者、不再赌之间自由转换。二、除了入股资金是每股10000元的规定外,再没有其它加入或退出的规定和条件,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三、韩某等人并没有组织实施除赌博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来迫使其它人员入股,也没有组织实施除赌博犯罪以外的其它犯罪来保证入股者绝对获利。四、除赌博本身这一获利犯罪形式,韩某等人再没有实施其它犯罪来非法获利。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在韩某等人聚赌中,除参与赌博、纠集人员维护赌场安全、逃避公安机关检查这一点具有组织的特点外,韩某等人再没有组织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经济利益。

  韩某、乔某等人在赌场中的主要作用是负责护场,并用从赌场获利中分配的费用给护场人员发放工资。其目的是为了使组成的赌场在内部安全有序,并以此吸引他人前来参赌。这是聚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而非赌博犯罪以外的其它行为。所以其具有的有组织的特点是该犯罪具体行为实施上的特点,而非表现在其实施所有犯罪上的特点,也即不是有组织的犯罪。

  韩某在赌场发放高利贷,纯系其个人行为,利润归韩本人所有。并不是由所有聚赌人员约定由韩发放高利贷,也不是获利归所有聚赌人员所有。借不借高利贷是参赌人员的自愿行为,韩等人并没有实施其它犯罪手段迫使其他参赌人员借其高利贷。韩某让人专门为其讨要高利贷,则是民事借贷关系中的行为。从借韩高利贷的20多人的证言、替韩讨要高利贷的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发现,在韩某收放高利贷过程中,一、韩某没有采取犯罪手段放高利贷。二、韩某没有明确授意他人采取犯罪手段收取高利贷。三、在收取高利贷的行为中没有发生构成犯罪的行为。四、韩某没有将从放高利贷中获取的收益用于支持、实施其它犯罪活动。

  对韩某所发放高利贷,现已查证在案的人员有15人。涉及收放高利贷金额45万余元,从中获利25万余元,以上获利均归韩个人所有。所有涉案赌博人员,并没有共同获利的情况存在,主要聚赌人员也没有共同的财产范围。在本案中没有据以支持这些聚赌人员的共同经济基础,更谈不上他们具有了什么经济实力,和靠经济实力运作自己的组织。

  因此,本案不具备人大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款解释中“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第二个特征。

  3、与赌博罪同时期发生的12起犯罪中,韩某参与的有2宗伤害犯罪,乔某参与的有1宗伤害1宗寻衅滋事犯罪。有组织、预谋的犯罪4宗,韩某了参与其中1宗伤害犯罪,乔某参与了其中的1宗伤害、1宗寻衅滋事犯罪。除去这4宗犯罪,其余11宗犯罪都是突发性案件。且从已经认定的这12宗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有组织、预谋的4宗犯罪间没有必然联系,与赌博犯罪间亦无必然联系,其它11宗突发性犯罪则更不存在这两方面的联系。这些犯罪在客观上都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均应依法予以惩处。但这12宗犯罪的发生,并非系有组织地进行的,所以不具备人大解释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第三个特征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