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 > 犯罪类型 > 黑社会犯罪 >

试论我国“反黑”刑事立法的完善

时间:2012-12-29 01:4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反黑刑事立法存在着以下不足:缺乏超前性、完备性和配套性;针对性不强;刑罚设置明显偏轻。有鉴于此,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反黑刑事立法的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反黑”刑事立法存在着以下不足:缺乏超前性、完备性和配套性;针对性不强;刑罚设置明显偏轻。有鉴于此,文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现行“反黑”刑事立法的几点构想:其一,增设黑社会犯罪的有关新罪,同时对现有罪名进行补充修改,使刑法规定具有适度的超前性;其二,修改现行刑法典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罚规定,提高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其三,采用特别证据制度。

  「关 键 词」黑社会(性质)犯罪/刑事立法/完善

  「正 文」

  国内外“反黑”斗争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完善的“反黑”法律体系是有效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良策。

  为此,凡黑社会严重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建立和健全“反黑”法律法规。相比之下,我国的“反黑”法律工作相对较为落后,不够完备、系统。本文拟提出完善我国“反黑”刑事立法的几点构想,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世界各国“反黑”刑事立法概览

  黑社会(性质)犯罪不仅规模大、暴力性强、涉罪广泛、职业化程度高,甚至跨地区、跨国作案,而且成因复杂,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出现,往往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是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弊端交汇的产物。为此,世界各国和地区无不重视建立完善的“反黑”法律体系,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下面对意大利、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相关刑事立法予以简要介绍。

  (一)意大利。除在意大利刑法典中订立了防治一般黑社会及黑手党之规定以外,1982年还制定了《黑手党犯罪斗争紧急处置法》、《黑手党型犯罪对策统一法律》。1992年,意大利又公布特别法令以彻底查缉黑手党,特别法令第306号法令规定,黑手党人一经判刑,若无法说明所获金钱、物品、资产之来源,或其对财产之支配,显与其个人合法收入不成比例的,应予以没收。[1]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为瓦解黑手党组织,1991年还颁布了《黑手党悔过法》,该法规定,脱离黑手党的悔过者及其家属可享受“终身”由国家供养的,而且不管犯过什么罪都可以立即释放。[2]

  (二)美国。早在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就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主要部分为《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缩写为“RICO”)。

  RICO被列为《美国联邦法典》第18篇第96章,条文包括定义、禁止行为、刑罚、民事补救措施、诉讼地与传票、诉讼中应急事项、作证以及民事令共8节(第1961节到1969节)。其中主要内容有:1.规定“有组织敲诈勒索行为”的定义,涵盖联邦和州刑法中非常广泛的数十种严重罪行。构成此类犯罪的行为模式要求至少有两次这类行为,其中一次发生在本法生效后(1970年10月15日),后一次发生在前一行为之后的10年内(除去监禁期)。2.规定了没收刑,一旦被告被判有罪,没收犯罪全部所得。在以前的司法案件中,美国极少适用没收刑(叛国罪除外),这表明该法强调消除此类犯罪的经济能力,是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敛财目的而设定的有效制裁措施。该法规定监禁高达20年,特别情况可处终身监禁,并且可处数额惊人的罚金。3.允许受害人提出3倍于其损失的赔偿要求,包括。4.规定了经济保安措施,以防止同类犯罪重演。5.其他有关证据、调查等诉讼程序上的。RICO作为对付有组织犯罪的专门立法,20多年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3](P455)

  (三)日本。日本政府为了惩治“黑帮”,曾在80年代初设立了“暴力取缔推进委员会”,聘请经验丰富的干警加强对黑社会犯罪的侦查和打击。1991年5月生效(1992年3月起实施)的《暴力团对策法》(1993年5月又进行了一次修订,添加了禁止强制性的“断指”、“纹身”等内容),是日本为取缔黑社会暴力集团而颁布的专门法律。该法的核心是首次采用“指定暴力性组织”的手段。某个组织团体一旦从行政上被指定为暴力组织,那么,即使不对其实行限制,也等于给它贴上了标签。[5](四)中国香港地区。香港通过《社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51章)列出了黑社会组织有关的所有犯罪。《社团条例》规定,成为黑社会成员的,即为犯罪(第20条第2款):任何使用黑社会仪式,采纳、使用黑社会头衔或者名称的社团,即为黑社会组织,这是黑社会组织的惟一定义。《社团条例》第19条及第20条创制了两种主要的犯罪。第20条第1款规定,成为或冒充为任何非法团体成员,参加该团体的聚会,赞助或者帮助该团体的,即为犯罪。《社团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加入黑社会组织要受到更严重的处 罚,这反映出其性质的严重。第30条第2款除规定加入黑社会组织罪外,还创制了以下 犯罪:冒充黑社会成员;宣称系黑社会成员;自称为黑社会成员;参加黑社会组织聚会 ;赞助或者帮助黑社会组织;持有、保管或者控制黑社会组织的下列物品:帐簿、帐目 、作品、成员名单、印章、旗帜、徽章。6[P266—268](五)中国台湾地区。为洗刷“黑道治国”的恶名,台湾“警政署”1994年3月颁布了“检肃黑社会分子介入选举实施要点”。1995年1月,“法务部”完成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修法建议案,明确界定防制黑道参选条款。2月末,民进党籍立委谢聪敏、叶菊兰、李庆雄等21人又草拟完成了“防制帮派犯罪条例”(草案)。该草案在说明中指出,近年暴力帮派的活动日益猖獗,而其活动很巧妙地走在合法与非法的法律边缘,在尚未达犯罪程度之前,现行刑法及其法规难以规范,应立即防范帮派犯罪之扩大。1996年末,正式出台了“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该条例共有19条,包括该条例的制定目的,所谓“组织犯罪”之定义,犯罪组织之构成要件及处罚,恶性或危害较大之犯罪组织的加重处罚,提供资助者之处罚,犯罪组织之财产及犯罪所得财产的追缴没收,自首减免刑,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包庇犯罪组织之处罚,检举人的奖励、保密、保护,证人之保护,禁止犯罪组织成员参政漂白,追究推荐犯罪组织成员参选之政党的连带责任以及防制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等等。

  [7](P133)

  此外,1994年生效的《法国刑法典》第4卷第5编第450—1条以及1996年5月24日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9编第24章“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第210条中,也均对黑社会组织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六)世界各国“反黑”刑事立法的特点

  各国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8](P456—458)

  1.在实体法方面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