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问题的讨论(5)

时间:2012-12-13 16:2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从立法目的来看,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增加主观方面的条件违背了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客观上已破坏了军警人员及国家武装力量的形象及声誉。

  从立法目的来看,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增加主观方面的条件违背了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映出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客观上已破坏了军警人员及国家武装力量的形象及声誉。对“冒充”作文义理解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使用“当然解释”的法律方法(即“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被比较的事物应是合理的,这样推理出的结论才是合理的。按照形式逻辑,要证明冒充军警抢劫不应加重处罚,必须先论证真正军警(以军警身份)抢劫不应加重处罚是合理的。在认可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应是“举轻以明重”而非“举重以明轻”:既然冒充军警抢劫都加重处罚,真正军警人员(以军警身份)抢劫更应加重处罚。后者未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可能是立法的疏漏,但不能以此来否定立法已经考虑到的应到加重处罚的情节。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将“冒充”限定为“行为人的冒充行为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信以为真的程度”不具有可行性。犯罪行为都是突发、瞬间的,法官无从考察被害人当时的心理活动。如果被害人是多人时,各人的认知能力各不相同,怎么认定各人的确信程度?再如果这些人中有的认为是冒充的,有的认为是真的,如何适用定罪量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韩宝玉——

  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从字面理解是恰当的

  任何社会要想维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发展,必须靠军队、警察作保障,而且军队、警察还必须在人民心中有崇高地位。立法者正是基于军警这一特殊作用才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立法打击,这也是为什么未将冒充“公务员或其他人员抢劫”作为加重情节的原因之一。冒充军警抢劫与抢劫罪中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所造成社会危害性相比较,前者危害的是政府形象、国家稳定,而后者伤害的是社会个体、个别人。对“冒充警察抢劫”作限制解释,不符合国家管理的需要。

  军警犯抢劫罪不加重处罚正是罪刑相适应的体现。就个案研究,可能军警犯抢劫罪危害后果更大些,但从整个社会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社会危害更大。而立法中规定军警抢劫犯罪加重处罚既无理论根据,更无目的性,因为军警除履行职责时有强制权力外,其他与公民无特别之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