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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问题的讨论(8)

时间:2012-12-13 16:2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编者对原文作者的观点提出了一个问题:冒充行为未达到使被害人信以为真的程度,行为人只好转而使用暴力抢劫,其行为之恶劣较之被害人信以为真时的精神强制更严重,怎么反而又不适用加重呢?笔者认为,在抢劫罪8种加

  编者对原文作者的观点提出了一个问题:冒充行为未达到使被害人信以为真的程度,行为人只好转而使用暴力抢劫,其行为之恶劣较之被害人信以为真时的精神强制更严重,怎么反而又不适用加重呢?笔者认为,在抢劫罪8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了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外,其他属于情节加重犯,均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冒充行为未达到实被害人信以为真的程度,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所以,本案还是应适用加重情节,只不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已。

  江西省德兴市法院江彦瑾、汤向明——

  本案被告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

  本案被告人冒充警察行骗,主观上是为了骗取少量财物,因此只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其正常活动,其行为只要实施就是既遂。招摇撞骗过程中被人识破进而实施抢劫是否可以成为转化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显然不属于转化犯。行为人在被人识破后公然使用暴力夺取财物,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过程被识破后实施的抢劫,其是普通的抢劫行为,既没有破坏军警的良好形象,对被害人也没有超出一般抢劫的心理强制。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应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一加重情节。

  “冒充”的意思是“假冒和充当”,其实质意思是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其本身是否军警人员,只要其在实施过程中令被害人足以认为行为人是军警人员,就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行为人本身是军警人员而在行为过程中没有明示,不能适用该加重条款。

  (来稿参与讨论的还有江苏省吴江市法院沈根荣,浙江省海宁市法院郭百顺,江西省定南县法院钟宗元和高安市法院黄文青,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杨汉平等。文由编辑谢圣华整理。)

  编者的话

  看了读者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问题的讨论,编者还是未有明确的意见。为此,编者曾将原文贴到“中国法院网”的法治论坛上,希望得到更多的启发。网上的意见也很有意思,比如“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提法不符合法学逻辑,难道不可以有“冒充军警人员强奸(杀人、放火等等)”?为何单单就抢劫处以重罚?刑警冒充交警拦车“罚款”,被罚人不交现金就暴力相加,算“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吗?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冒充警察或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冒充军人进行抢劫呢?等等。尽管仍有许多问题一时难以弄清,编者从讨论意见中还是得出些基本的观点:如何处理“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者权衡后以法律条文作出的抉择。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从文义理解并无歧义,司法实践中应予适用。加重处罚是在已构成抢劫罪的基础上,针对的是“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冒充”要达到何种程度,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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