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问题 1?钡燎宰锒韵笫欠癜?括无形能源? 2?钡燎宰锒韵笫欠癜?括技术成果? 3?钡燎宰锒韵笫欠癜?括长途电话帐号及码号? 4?比绾卫斫?1997年刑法第265条? 三、研讨 (一)无形能源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认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限于动产,但是作为无实体的煤气、电力等无形但是却具有价值的财物而言,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呢?各国的规定不一。 (1)国外立法例 电力等无形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大陆法系国家认识较为统一,但是相关立法规定的范围宽窄各不相同:其一,日本刑法第245条规定:“就本章犯罪,电气也视为财物。”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7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其理论上还认为其他限于有所持、管理可能性的无体物也可解释为财物,但不应扩张解释到人的劳动力或牛马的牵引力。参见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下册,第929~93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而日本刑法改正草案第335条则更将上述规定加以扩展:“就本章之罪,电气、热能及其他能源,也是财物。”参见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19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其二,德国刑法第248条C规定了盗用电力罪,即:“意图不法获取电力,以不符合规定的导线,从电力设备中盗用他人电力的”行为。参见徐久生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4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其三,法国刑法典在第311-2条特别规定:“损害他人利益,欺诈窃取能源,视同盗窃。”参见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第102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中国刑法典关于盗窃罪的法条规定明确指明某些无形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同时,无论是刑法理论界的认识还是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均认为某些财物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的电力、能源等无形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一,立法性规定。我国刑法典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构成盗窃罪。其二,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盗窃罪的专门司法解释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1997年11月1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施行。换言之,司法解释专门提及的财物即是无形财物。其三,理论界认为,有价值的、可以控制的无形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各类无形能源。参见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第168页,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