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控制和避免披露某些自身事务的能力这个意义来说,隐私是一种广为承认的价值,是人类繁荣的一个重要条件。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也同样是值得深深珍爱的价值。一般的言论权和出版权,是人类自由和民主自治的基石,它意味着人们有权谈论和公开他人事务,包括他人所不愿被谈论和公开的事务。言论自由和隐私之间的矛盾,与其说是各自阵营之间的冲突,不如说是我们每个人内心之中的一种矛盾。隐私和言论都是极其重要的价值,而人们通常对两者也都极为崇尚。……尽管言论和隐私之间的矛盾几乎不能算是新鲜事,但这种矛盾正在急剧扩张。新技术极大推动了通讯和表达的发展,但也预示着对隐私的新的威胁。当然,如果媒体把隐私公之于众,就会加重侵犯隐私所造成的损害,而公众想要了解他人隐私的胃口,以及媒体想要满足这种胃口的意愿,都已变得更为明显。这些新发展使得隐私日益脆弱,也促使我们在平衡言论自由和隐私时更要考量新的因素。”[33]毋庸置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都是促进人类发展的重要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内涵,缺一不可。对如何协调这两种权利,不同国家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其中,美国宪法学者森斯坦对规范网络言论持较为激进的立场,认为任由网络言论无限制的发展,民主共和制度将难以继续运行,故主张政府应规范网络言论,以维护共和国的民主程序与宪法秩序。[34]森斯坦呼吁通过政府强力管制言论流通方式,试图维护民主共和国言论自由传统不免有过度焦虑急躁的嫌疑,但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确实提出了一个挑战:在对言论进行强有力的保护,承认言论自由有着核心地位的同时,也要承认隐私的重要价值,因此,如何在我们的宪法中找到保护隐私的更大空间,而同时又不损害公众的言论自由,是当代法治国家面临的重大议题之一。 一般说来,“法治国家宪政秩序的建构,同时有‘立法’与‘宪法解释’等两项基本的途径”;[35]就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还有法律解释的途径。宪政立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好方式,“对于国家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心,置于立法者之肩上。立法者就必须以积极的态度,盱衡国家社会之需要,勤于制定法律,以塑建国家一个客观的法律秩序,来促使人民基本权利最大限度的实现。”[36]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37]但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实践表明,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网络言论的管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网络的分散性、无国界性、匿名性特点使得立法难以发挥真正的规制作用,因为无论是对不计其数、随时更换内容的网站和论坛,还是对经常使用匿名、化名登陆的网民进行监控、调查与取证,都非常困难。而且,鉴于言论自由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现代国家通过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只能是有限的,否则就会在面临民主和法治原则的审查时失去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所以大多数国家都会倾向于采取以技术手段为主导的方式来规范网络管理。至于如何选择平衡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冲突的方式,宪法解释是一种可以考量的选择。庞德曾经提出,宪法解释的任务之一就是“权衡和衡量部分吻合或业已冲突的各种利益,并合理地协调或调节之。”[38]对于公民权利而言,一方面,宪法解释有助于基本权利的实现。“公民在特定的政府和法律制度下享有什么公民权或自由权问题,部分取决于宪法、法律和判例赋予了哪些公民权或自由权,但也取决于,并且经常更重要地是取决于这些权利或自由在实际中怎样被解释,取决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被获得和实行。”[39]另一方面,宪法解释能够丰富基本权利的内容。“现代宪法解释的主要任务并不是探究宪法用语的含义,而是注重将那些比较概括的含义适用于具体案件中,然后根据案件所涉及的问题给以确切的内容。”[40]美国宪法史充分证明,美国宪法权利内容的扩充,除了通过宪法修正案这一形式外,更主要是通过宪法解释来实现的。如隐私权并未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直接规定,但通过联邦最高法院一系列的宪法解释,隐私权被逐渐认可为一项基本权利。因此,隐私权在美国的确立和发展,就是法院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特别是通过权衡利益重要性的程度来判断事实的价值属性的方法,对这一并未在宪法上列举的权利给予宪法保护,这同时也推进了美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变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保护隐私权的判决中,充分体现了宪法解释在平衡言论与隐私之间的重要作用。在1988年福利斯比诉舒兹案中,最高法院通过对宪法第一修正案进行解释,认为如果言论可能带来严重的实际危害,那么地方法案可能被迫平衡个人的言论自由和政府或社会的公共需要,限制言论自由,保护公民的隐私。这是美国最高法院为平衡言论自由和公民隐私权之间的需要,寻求从权利的范围、行事方式、实现途径等多个方面综合考量,试图给公民最为全面的权利保障的努力。[31]2001年的巴尼奇诉沃坡尔一案(Bartnicki v.Vopper)[42]更表现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试图以宪法解释的方式支持对媒体进行更大的限制以保护隐私的趋势。尽管最高法院最后裁定,在涉及公众关注的问题时,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媒体,即便媒体播放的手机交谈录音是他人非法截获的。虽然其结果最终仍然倒向维护言论自由,但在其他大法官的异议意见中,对媒体和言论进行限制以更多保护隐私的观点正在加强。大法官布雷耶(Breyer)主张,在隐私案件中应赋予媒体非常窄的宪法豁免,“天平两边”都存在宪法权益:一边是媒体基于宪法所享有的出版自由权;另一边是隐私权,“不仅包括‘免干扰权(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而且包括‘培育私人言论的……利益’。……我们若担心自己的私人谈话会被公之于众,自然就不愿再讨论私人事宜,而保障隐私则有助于我们打消这一顾虑。(在本案中)该法律在结果上鼓励了人们畅所欲言。”[43]尽管隐私服务于公共价值,但从根本上说,隐私是反公共。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隐私在当代宪法和政治理论中是一个有挑战性的概念,以及为什么很多人不愿意接受隐私应当重于新闻自由的公共职能。[44]因此,从宪法的角度寻求保护隐私的方法,实质上可以促进言论自由。这样,在“天平两边”我们都可以找到宪法利益,为保护隐私而限制言论的方法反倒能够促进言论自由,无疑具有正当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