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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7)

时间:2012-12-19 12:0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姜岩案,当2008年3月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告上法庭时,媒体称此案是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是我国第一例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的网络侵权案件。[49]但由于《个人信

  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姜岩案,当2008年3月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告上法庭时,媒体称此案是“‘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是我国第一例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的网络侵权案件。[49]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出台,《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笼统而模糊,在审理网络侵权案件中难以适用,而公民的隐私和网民的言论自由对人类发展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如何进行有效平衡呢?按我国宪法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审判机关是难以回答这些问题的,所以,审判机关应当通过法定途径促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用解释宪法或解释法律的方式来回答这些问题。(来源:中国宪政网)

  注释:

  [1](美)马克。斯劳卡:《大冲突:赛博空间和高科技对现实的威胁》,汪明杰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

  [2]参见《近年来“人肉搜索”经典案例盘点 网友力量无穷大》,http:///20080619/2541354.shtml,2008年10月29日访问。

  [3]“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是指将Coogle、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力量,集中网民注意力,在网络上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超强的搜索手段。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信息搜索和机器搜索,因为它把单纯从互联网上通过网页寻找信息来获取答案的行为,通过提问的方式指向了广大网民本身。参见罗昆:《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12日。

  [4]参见刘妍:《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京开审》,《法制日报》200s年4月17日。

  [5]参见刘德良:《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1~43页。

  [6]“人肉搜索”在很多时候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在四川大地震期间,多家大型网站推出的地震寻亲板块,使“人肉搜索”彰显了人性的光辉;在轰动全国的华南虎照案中,倘若没有“人肉搜索”长达半年多的不断搜索与声讨,年画虎也许至今仍高挂在官府的政绩单上;而近期某知名矿物质水品牌也因其广告涉嫌以“自来水”冒充“优质水源”而遭“人肉搜索”,广大网民将其厂址及水源一一搜出,对其虚假广告进行了声势浩大的追问。这种利用“人肉搜索”维护公众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在越来越多地产生,对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无疑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7]Samuel D.Warren & Louis D.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Harvard Law Review,1890,Vol.4,No.5,pp.193—196.

  [8]例如,在詹文凯的博士论文中至少提及21项不同的说法,参见詹文凯:《隐私权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8年博士论文,第124~127页;林建中:《隐私权概念之再思考——关于概念范围、定义及权利形成方法》,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9年硕士论文。

  [9]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39页。

  [10](日)芦部信喜:《宪法》,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6~107页。

  [11]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12]同前注[7],Samuel D.Warren & Louis D.Brandeis文;Alan F.Westin,Privacy and Freedom,New York:Ateneum,1967;Ruth Gavison,Privacy and the Limits of Law,The Yale Law.Journal,1980,Vol.89,No.3;Jeffrey Rosen,The Unwanted Gaze:The Destruction of Privacy in American,New York:Vintage,2000;Richard C.Turkington & Antia L.Allen,Privacy Law:Cases and Materials,St.Paul,Minn.:West Group,2nd ed.,2002;Daniel J.Solove & Marc Rotenberg,Information Privacy Law,New York:Aspen Publishers,2003.

  [13]See Paul Gewirtz,Privacy and Speech,The Supreme Court Review,Vol.2001,2001,p.165.

  [14]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1~12页。

  [15]李树忠、焦洪昌主编:《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16]因与原单位发生纠纷,离职后的严先生被原单位“人肉搜索”。原单位发布网上“通缉令”。不仅称严先生是“贼”,还公布了其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该单位登报道歉,并赔偿严先生经济损失1300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据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此案是北京市首起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人肉搜索”案件。参见刘晓鹏、郭京霞:《北京首判“人肉搜索”精神赔偿》,《人民日报》2008年9月27日08版。

  [17](美)查尔斯。普拉特:《混乱的联线——因特网上的冲突和秩序》,郭立峰译,河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18](美)罗杰。菲德勒:《媒介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明安香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19]See fcc v.pacifica foundation,438 U.S.726(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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