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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宪法委员会在防止言论自由侵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隐私成为个人自由的要素。1958年的法国宪法没有列举基本权利,更没有提及隐私。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45]是隐私权保护的里程碑。在该案中,宪法委员会明确宣告,它可以参考1946年宪法的序言尤其是“公法的基本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包括1901年法案中的结社自由,这意味着基本权利逐步得到了宪法委员会的承认。1992年,在实质性修改1958年宪法时,曾经有一个报告建议将隐私权加入1958年宪法之中,并建议在司法宣告“每个人有权获得他人对自己隐私和他的人格尊严的尊重”的基础上将隐私写进第66条。但随后的修宪并没有采纳此建议,隐私仍然没有被包括在1958年宪法之中。但在1995年,宪法委员会在“闭路电视案”中承认了隐私问题。宪法委员会注意到侵犯隐私可能导致侵犯个人自由,因此在裁决中将隐私的概念与1958年宪法第66条下的个人自由概念进行结合。这一推理在1997年的判决中得到确认,宪法委员会宣称,不尊重公民隐私可能导致侵犯国民和外国人的个人自由。最近,隐私在法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由《欧洲人权公约》继续得到加强,法国法官开始在隐私案件的推理中与民法典第9条一起采纳《欧洲人权公约》的条款。[46]从法国防止言论自由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发展历程来看,隐私权虽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但宪法委员会通过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隐私权缺乏宪法依据的缺失,为寻求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提供了经验支持。 美国和法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在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的情形下,法治发达的国家采用宪法解释方法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众所周知,宪法解释是宪法获得和保持生命力的重要方式,通过宪法解释,被忽略的少数者利益以及多数民众所保留的个别利益重新获得了被审视的机会,根据宪法的精神来阐述基本权利条款的含义,既能够使宪法保持稳定,避免宪法因社会生活的变幻无常而频繁被修改;同时又能够根据情势变更,权衡各种因素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促使宪法与时俱进。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多元文化社会,各种价值和利益经常性地发生冲突碰撞,运用宪法解释方法来平衡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有利于维持宪法秩序下的和谐与稳定的社会环境。然而,美国式的司法机关释宪模式与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释宪模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制定法传统与现行宪政体制。那么,如何利用我国现有宪法资源来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解释模式,来平衡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呢? 宪法原理与方法论的配合运用,是宪法解释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德国宪法学者提出的“功能最适原则”[47]可以为我国完善宪法解释制度提供理论指引。“功能最适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以功能适当为标准,不得恣意变动宪法对国家机关所作的功能分配。依据此原则,成文宪法本身构成宪法解释不可逾越的界限,宪法解释机关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解释,不能脱离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原则行使宪法解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改变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职权划分,从而破坏宪法确立的国家宪政秩序。此外,有关学者还提出“个别问题取向方法”,认为法学要面对的不是一个既存的体系,而是一些问题;与其从事先建构的法律体系出发来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案,还不如从具体问题的本身出发来建构法律体系。[48]也就是说,解决法律问题前应综合、充分、全面衡量具体个案所涉及到的各种因素,法律规范只是应当予以衡量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这种设计符合中国宪政体制的基本特点,保证了权力体系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从《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当然包含着宪法解释的意涵。立法法规定的这种审查只是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等是否违宪进行抽象性审查,并不是就具体的个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宪法解释。事实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具体个案作出裁判显然不可取,因为这将违反“功能最适原则”,直接否定宪法对国家机关权限划分的基本法秩序。依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属于抽象解释而非具体解释,即宪法实施过程中就出现的具体问题对宪法整体或某个规范作出的一般性解释,这种解释约束着所有未来可能发生的相似问题。借鉴“个别问题取向”的宪法解释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宪法解释权时,需尽可能宏观、整体、全面地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形,针对具体问题将宪法规范具体化,使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尽可能协调各种矛盾。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解释本身,并非如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具体个案有针对性和终局性的特点,但能够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一步判断、裁决、处理具体个案提供指导意见。但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会期短、任务重、事务杂、缺乏程序机制,很难充分行使宪法权。宪法的法律性要求宪法解释权行使的经常性和权威性,以促进宪法的适用和实施。因此,最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置宪法解释的专门机构,由其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宪法解释的议案,然后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对外公布。同时,在时机成熟时修改宪法,增加关于宪法解释的程序规范,确定宪法解释的程序架构,随后制定《宪法解释法》,根据宪法基本精神和原则详细规定宪法解释的原则、内容、方式、途径和效力,使得宪法解释有章可循,具有可操作性。不过,在我国,很多类似问题可通过由全国人大解释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