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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4)

时间:2013-01-02 21: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④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④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⑤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⑥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⑦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⑧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⑨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⑩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
  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劳动教养适用的范围作了一些规定: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教养。
  《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的通知》指出: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境外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现决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大陆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收容审查手段,也不许可作劳动教养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教养的对象随着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断地扩大,特别是在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甚至办案机关内部的制度、文件对劳动教养的对象都作了扩大化的规定,以至于几乎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都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从劳动教养的对象和条件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规定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交叉甚至重复,使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犯罪行为时自由裁量权太大。同时,关于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的限制也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和法治原则。
2.1.3 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劳动教养是以限制被劳动教养人员1到4年的人身自由为特征,对其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57年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根据法律位阶效力的原则,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诸多的基本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存在着冲突,因而使这项制度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一) 劳动教养与《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不相符合 
  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并且在其中规定的七种行政处罚中没有劳动教养。而2003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劳动教养所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无论从行文结构,还是从文字表述内容看,都更像是一份政策性文件,与要求十分严谨规范的法律显然相去甚远,至多算是“准法律”性质的行政法规。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为现行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只能算是行政法规。虽然后来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禁毒的决定》 等单行法律中都有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但都是适用劳动教养,而不是对劳动教养具体制度的规定。所以,无论劳动教养属于哪种性质,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实质决定了这种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显然与《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相冲突。
(二) 劳动教养与《宪法》的规定不相符合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此处的“法”显然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劳动教养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做出的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规定显然同宪法规定相抵触,因而劳动教养制度也是违宪的。因此,2007年12月4日,我国法学界多位学者联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进而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三) 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相符合。
  1998年10月,我国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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