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8)
时间:2013-01-02 21: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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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取得,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变革及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带来了新的理念和宝贵的经验。比如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内容及形式,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以监禁为主的
的取得,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变革及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带来了新的理念和宝贵的经验。比如“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三种管理模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教育内容及形式,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以监禁为主的刑罚执行模式的创新和挑战,也为我国近年来开始进行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学分制、心理矫治以及建立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等各种新型的教育形式,为提高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也为创新我国对违法犯罪人员矫正教育的形式和方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4.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 4.1 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辨析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劳动教养的立法工作也日益得到立法者的重视,并多次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广大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也针对劳动教养立法问题各抒己见,从劳动教养的名称、性质、对象、程序、执行模式的设计等方面提出了不尽相同的观点和建议,均有可取之处。下面笔者就有关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逐一进行简要评析。 4.1.1 保留说 这种观点强调劳动教养在预防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认为由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存在,那些屡教不改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和“刑法边缘族”,以及《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违法犯罪规定上存在的空档只能由劳动教养制度来调整, 所以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后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合适的取而代之的办法,主张以立法的形式使劳动教养制度合法化。 笔者认为,这种简单地以立法的形式保留劳动教养制度的观点,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危机,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一是无论其期限如何缩短,但实施劳动教养必须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这便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期限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复和冲突;二是没有解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的问题;三是作为轻于刑罚的劳动教养其严厉程度大于某些刑罚,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之处,所以,这种简单地以立法形式固定劳动教养制度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空间和各种弊端,同时也会导致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混乱,因而是不可取的。 4.1.2 废除说 这种观点以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病为基础,认为其收容对象完全可以归并到刑罚和治安处罚调整当中,主张将劳动教养制度彻底废除。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固然有着相当的合理性,但却是忽视了中国国情的一种观点,一是劳动教养制度虽然有着种种弊病,但其以矫正和预防为重点,注重被劳动教养人员再犯的危险性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刑事处罚体系结构性缺损的弥补,简单废除则是完全抛弃了这些合理成份;二是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单纯的处罚有着很大的不同,其收容对象未必完全可以归并到刑罚和治安处罚当中;三是当前我国劳动教养系统尚有10余万从事劳动教养工作的民警和职工,废除劳动教养之后这部分人的分流和安置将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 4.1.3 变革说 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所持的观点。这种观点既强调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又能从劳动教养制度的种种弊端出发,主张从功能、性质、名称、实体、程序、执行模式等方面进行改革,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 改革的呼声是一致的,但如何改革,新的劳动教养制度如何构建,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则又众说纷纭,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总体上讲,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 行政处罚化 这种观点同上文论及的保留说基本相同,只是主张在程序上予以司法化,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或者建立一套独立的审批程序并成立独立的审批机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除存在上文论及保留说的弊端外,还会带来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乱,并失去行政裁决简便快捷的优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是诸多方案中最不可取的。 (二) 刑罚化 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明显超过了行政处罚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甚至超过了管制、拘役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那么它的出路就在于刑罚化和司法化,主张将劳动教养改造为一种刑罚措施, 或者建立中国的轻罪制度。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需要协调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之间的关系,并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存在产生影响,同时还有犯罪范围扩大化的后果。 (三) 非刑罚化 这种观点根据行刑经济原则和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弊端,以及现存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与刑罚之间的空档,主张将劳动教养改造为一种非刑罚方法, 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模式,达到教育矫治违法行为人的目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较多的可取之处,且符合刑罚轻缓化、民主化的世界趋势,但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收容对象结构复杂,全部采取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理是不合适的,因而简单地将劳动教养改造为非刑罚方法会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四) 独立于刑罚与行政处罚之外的处遇制度 这种观点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必须跳出行政法和刑事法之间“非此即彼”的思维模式,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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