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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完善(7)

时间:2013-01-02 21:28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亲情电话的次数和自由活动的时间,实行严格的集体定位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出入报告制度等;在教育矫治内容上,实施集中式、灌输式为主的强制性教育矫治,着重解决安心接受教育挽救和服从管理等问题。半开放式管理阶

、亲情电话的次数和自由活动的时间,实行严格的集体定位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出入报告制度等;在教育矫治内容上,实施集中式、灌输式为主的强制性教育矫治,着重解决安心接受教育挽救和服从管理等问题。半开放式管理阶段实行民警直接管理下的劳动教养人员民主管理,突出管理的宽泛性;劳动教养人员享受减期、奖励假等处遇,并在购物、选餐、会见、亲情电话的次数和自由活动的时间等方面优于封闭式管理阶段;在教育矫治内容上实施启发式、引导式为主的教育矫治,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开设选修课程,满足不同类型劳动教养人员的需要。开放式管理阶段则多实行民警辅导下的劳动教养人员自我管理,突出管理的开放性;劳动教养人员享受更多的减期、奖励假处遇,并在购物、选餐、会见、亲情电话、自由活动等各个方面均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在教育矫治内容方面则实施自主式、互动式为主的教育矫治,除规定课程外,绝大多数教学内容可由劳动教养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进行学习, 主要以社会适应性教育和就业指导为重点,为劳动教养人员解教后的生活、就业创造条件。部分劳动教养场所加大了对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回家或根据条件给予办理所外试工、试农、试学、试商和所外矫治的力度,是劳动教养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尝试。
  目前在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过程中,迫于开放式管理对场所安全稳定带来的巨大压力,各劳动教养场所一般都持审慎的态度,推行开放式管理的步伐明显滞后,使三种管理模式实质上变成两种管理模式, 与三种管理模式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这种现象也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滞后对改革探索工作的严重制约,也反映了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对劳动教养立法工作的推动作用和迫切需要。
3.2 劳动教养教育矫治模式的创新
  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矫治,是劳动教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按照促进劳动教养人员转变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的教育矫治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和创新教育矫治新模式,劳动教养场所教育工作取得了许多新的成绩。如上海市劳教局努力构建帮助劳教人员“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存”的“四个学会”教育体系,北京市劳教局提出开放式、需要式教育理念,打破过去封闭、单一的教育模式。为适应“三种管理模式”的改革,各地都对教育工作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尝试,确定了不同管理阶段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山东、湖北、湖南、辽宁、山西等许多省份将学分制引入场所教育, 为劳动教养教育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教育矫治质量,促进了劳动教养人员的转化。
近年来,劳动教养场所心理矫治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各地劳动教养场所基本都建立起了心理咨询室,配备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员,一些场所还购置了先进的心理治疗设备,设立了情绪宣泄室。司法部劳教局还先后组织了三期劳教场所心理咨询工作警察培训班,培养了近300名劳教场所心理咨询工作骨干,各地还通过举办培训、组织脱产学习等多种方式,培养了一大批心理咨询专业警察。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矫治工作,使劳动教养人员的一些心理问题得到解决,成功的矫治个案逐渐增多,心理咨询的效果逐步显现出来。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手段,心理矫治已经成为了劳动教养场所教育工作的一个亮点。
  建立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对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矫治的质量进行科学考评是近几年才提出的一项新的课题。司法部劳教局专门制定了《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矫治质量评价试行办法》,对教育矫治质量评价的原则、标准、途径和方法、结果的管理和运用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在全国各地劳动教养场所逐步推广和建立,推动了劳动教养场所将工作的重点逐步向提高教育矫治质量的转移,从而实现劳动教养制度应有的价值取向。
3.3 劳动教养戒毒模式的探索与研究
  由于吸毒劳教人员的大量增加,劳动教养戒毒模式的探索和研究日益受到了理论界和实践工作部门的重视。各省劳动教养部门相继成立课题组,对构建劳动教养戒毒模式进行专题调研,并进行试点和推广。一些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也提出了整合戒毒资源,把强制戒毒和劳动戒毒进行合并,以及戒毒劳动教养期限应作例外法律规定的观点。 2003年,司法部劳教局根据各地试点和推广的经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对封闭、长期管理、综合矫治、后续照管”的劳动教养戒毒基本模式,并在全国进行试点和推广。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将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并规定其期限为二年。虽然新的《禁毒法》正式取消了关于劳动教养戒毒的规定,但不可否认,劳动教养制度及有关劳动教养戒毒模式的研究为我国的戒毒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这项制度本身存在的巨大缺陷,其尴尬的法律地位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但这些成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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