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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难案件中的规则变异(5)

时间:2013-01-01 15:5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法律语言通常是简洁、明确的,成熟的立法技术要求立法用语不应该具有任何歧义。明文立法规则的言外之义其实是由规则的语境,即案件事实引起的,这和日常语言很类似。法律解释学通常比较注重规则的立法背景,认为立

  法律语言通常是简洁、明确的,成熟的立法技术要求立法用语不应该具有任何歧义。明文立法规则的“言外之义”其实是由规则的语境,即案件事实引起的,这和日常语言很类似。法律解释学通常比较注重规则的立法背景,认为立法“原意”包含在立法背景中,这是不无道理的,但更重要的因素却是规则的适用背景。立法背景只能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字面意义、抽象意义,却不能决定规则的实际意义,犹如对语言起源的考察不能帮助我们领会主人说出“不再坐一会儿么”这句话时的真正意图一样。

  既然规则的“言外之义”与规则本身无关,那我们就必须把目光转向案件事实。成文法规则所涉及的事项,往往是该类事务中最重要也最常见的那些问题,因此大部分司法案件都属于简单案件,即案件事实中法律规则所不涉及的层面或者完全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并不重要,这时法官只需要依照规则判决即可。但任何立法者的预见能力都是有限的,而且重要的一点在于,社会在不断变化,原来不重要的因素现在或许变得重要了,原来重要的因素现在或许不重要了。如果法官遇到该类案件仍然按照成文法规则进行判决,以案件事实的次要因素决定整个案件的结果,人们就会感觉到在道德上难以接受。“二奶”案就是典型,假如这个案例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二奶”很有可能根本不会去起诉,因为那时的人们把夫妻间的忠诚看得非常重;如果到了本世纪中期,人们也有可能(仅仅是可能)认为夫妻忠诚根本不重要,个人的遗嘱权利才是至关重要的。

  正如话语的“言外之义”不是来自语言,而是来自说话的场景一样,适用成文法导致的规则变成也并非出于明文规则自身的歧义,而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因此,诉讼案件的实质争议不取决于法律规定,而取决于当时的社会道德,头发的颜色与继承权的归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归根结底是个道德问题。以头发的颜色作为划分权利义务的标准,完全有可能在某些部落中出现,虽然这在“文明社会”中会令人不可思议。

  (二)规则与事实的辩证关系

  综上所述,案件的实质争议是什么,属于事实问题的范畴。由于现实生活一直处于变动状况中,它与静止的法律条文之间出现裂缝是无法避免的,因此,不承认隐含规则的存在,只强调明文规则的绝对效力,必然会造成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的断裂。

  “二奶”案中的遗赠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办法从继承法或民法通则的字面意思中阅读出来。民法学界力图证明把财产遗赠给二奶的行为并不违反公俗良俗[18],但由于过分尊崇成文法的形式理性,而藐视群众的感情,这些观点无法经受仔细的推敲。

  首先,司法性事实的裁决权属于民众,不属于喜好“科学论证”的专家们,因此遗赠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应主要考虑民众的感受,而不能依赖对法律条文的字面解释。众所周知,西方的陪审团负责裁决事实问题,而法官负责裁决法律问题。我国没有陪审团,只能由法官根据多数民众的判断进行事实裁决,宣判时旁听席上如雷鸣般的掌声证明,法官的事实判断完全正确。

  其次,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所谓社会公德,当然是指民众的道德情感,而不是指法学专家的道德理论;是指案发当时而非两千年前或两千年后的道德观念;是指案发当地而非德国或美国的道德观念。何兵博士向我们介绍了“洋二奶”的继承权利[19],他的德国民法学知识令人叹服,但让人纳闷的是,中国的“公序良俗”,为何要以德国民法为标准呢?难道中国人不配享有良心自由吗?

  民事活动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民法通则把判断权力交给了民众;如果法学专家们认为民众的观念比较愚昧,也只能通过宣传和教育加以改变,而不能篡夺民众的道德权力。法官们并没有以道德篡改法律,倒是我们的法学专家们,却有以学理篡改法律和篡夺民众权力的嫌疑。

  道德影响着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在埃尔玛案中,杀害被继承人与继承权利的归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文法完全没有涉及,它是否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取决于社会道德,在一个好战的民族当中,杀害继承人或许会被视为勇敢的表现。许霆案之所以引起普通的关注,不是因为国人对刑法典有理论兴趣,柜员机的出错是否影响恶意提款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才是舆论关心的焦点。如果法院判决不考虑民众的道德,虽然能够维护法律条文的形式逻辑完整,却无法正确地界定案件的争议实质。

  蕴涵于社会道德中的规则是否能够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涉及法理学的一个根本问题,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能以道德篡改法律”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道德之于法律并非简单的取而代之,它通过改变事实的性质影响法律的适用,法律规则本身并无任何改变。埃尔玛案的继承权被剥夺了,但是遗嘱法的内容与效力并未受到丝毫影响;“二奶”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原因是遗嘱权的滥用,而不是因为公民没有遗嘱权利,或者是因为“二奶”没有受遗赠权;许霆被判了轻刑,并不意味着盗窃金融机构成了轻罪,而是因为许霆具有必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节。简言之,明文规则并没有被正面否定,它的内容与效力依然如故,只是它们不再单独决定某些案件的最终结果,原来与这些规则无关的事实因素不被考虑,现在却必须考虑。从形式逻辑来看,“公民有遗赠权”和“因婚外同居而实施的遗赠属于权利滥用”丝毫没有矛盾,新规则并不构成对旧规则的取代。

  规则含义的确定性,和法律事实的流变性,说明法律是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只研究法律规则的人倾向于把法律视为一个自治结构;关注社会现实的人,比如法律现实主义学派则会认为法律根本没有任何确定的意义。真理往往在两个极端之间。

  现在已经证明,在某些疑难案件的判决中,确实是非明文的规则在起作用,它们填补着明文法律规则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裂缝,使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统一成为可能。

  五、法律原则的重要性

  现在讨论“唯一正解”的问题。从法律事实中“解读”出来的非明文规则至少具有两个选项,而且两者必然是对立的,如何才能作出唯一正确的取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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