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参见沈幼伦、孙霞:《论遗嘱自由与尊重社会公德》,《法学论坛》2002年第3期;张锋:《以遗嘱形式将财产遗赠给非法同居者的效力》,《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0期;虞浩、高宏伟、程勇:《徘徊在规则与原则之间》,《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19] 何兵:《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83/232438.shtml. [20] 第三人的地位或类于原告,或类于被告。 [21] [美]罗纳德·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43页。 北大法律信息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