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丁占林所犯介绍贿赂罪、伪证罪不持异议;但丁占林具有以下从轻情节:丁占林在介绍贿赂中只是出于帮忙的目的;在伪证一案中,可能曹予飞欠丁占林的钱或人情,100万元是曹予飞主动多给丁占林的;丁占林认罪服法。综上,建议对丁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占林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其它证据。 三、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一)1997年6月间,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对新亚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东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查处过程中,被告人丁占林受新亚东公司董事长曹予飞(别名倪文亮、麦克,已判刑)的请托,通过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处长张连成(已判刑)帮助疏通关系,使曹予飞逃避了市工商局对新亚东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查处。为此,被告人丁占林替曹予飞转交给张连成贿赂款人民币20 000元。由于被告人丁占林促成曹予飞向张连成的贿赂行为,导致未能及时查处曹予飞的违法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曹予飞、龚聪颖、张连成的供述,分别证明1997年6月间,新亚东公司被公安局和工商局联合查处,曹予飞、龚聪颖找丁占林帮助疏通关系,丁占林让曹予飞准备2万元现金打点工商局的张连成处长。在曹予飞、龚聪颖到市工商局接受查处时,丁占林单独在张连成的办公室将2万元现金放到张连成的抽屉里。第二天,曹予飞、龚聪颖宴请张连成、丁占林。 2、市工商局干部张华民、刘恩志的证言,主要证明1997年6月份,刘恩志让张华民去配合公安局同志查处新亚东公司的非法经营问题,张华民和市公安局的同志在工商局一起对曹予飞进行调查并作了谈话笔录。 3、张连成的身份材料、市工商局职务任免通知,证明1997年6月间,张连成担任市工商局企业登记处处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书,佐证丁占林促成的贿赂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被告人丁占林的供述,证明其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与上述证据基本相符。 (二)1998年七八月间,在公安机关追缴“新国大”集资诈骗案主犯曹予飞在潜逃前送给被告人丁占林100万元赃款的过程中,被告人丁占林谎称此款系曹予飞返还的欠款,并伪造借据,骗取公安机关已控制的赃款人民币100万元供其使用,此款至今未追回。 |